海口经济学院,雅和人居工程学院 邮编:571100
摘要:教育行政执法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我们高度重视教育体制建设的今天,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法治思想和方法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尤为重要。然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仍面临执法基础不健全、执法主体不专业、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等问题。为解决教育行政执法问题,我国应完善执法依据、建立专门执法机构以及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
关键词: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策略
一、引言
“以人为本”是法的价值的最高选择,应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教育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实现公民自由,保障公民权利。没有公民教育中的权利和自由,教育行政执法将失去其意义。教育行政执法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人平等要求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平等。教育行政执法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人权。没有教育行政执法,公民的受教育权随时可能受到非法行为的侵犯。教育行政执法可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教育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受教育机会。当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受到威胁和侵犯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执法手段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胁迫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惩处违法的个人或组织,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二、教育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依据不健全
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依据没有明确的认识,没有明确的概念,没有执法程序,没有执法过程,也没有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完整理解。例如,海口市秀英区基本上没有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他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力,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没有这种权力。对非法学校的执法基本上是联合执法,主要依据其他部门的法律,而不是教育法。一些地区还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细分和梳理。例如,乐东县教育局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明确划分了教育局相关部门的职权,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依据、具体条款、承担执法职能的岗室或委托岗室。
(二)执法主体不专业
目前,教育局各部门一般有3至5名公务员,其中大部分并非法律专业人员。他们没有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律专业知识也不扎实。他们在工作中更加关注商业问题,大多数人不知道法律赋予他们什么样的教育执法权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参与和权利意识不强,不能完全满足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目前,大多数地方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和专业团队。在以下市县,获得执法证书的工作人员很少。此外,大多数教育局都是借调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无法获得行政执法证书。大多数市县反映出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淡薄
这一问题主要针对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正当程序和意识淡薄一直是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追求行政效率和短期绩效的前提下,行政程序被简化和忽视,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合理保护。受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环境的影响,个别基层部门仍习惯于以行政命令取代行政执法。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违法的,因为它们没有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对私立教育机构的惩罚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违法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其停止招生的决定时,教育行政部门通常直接向违法民办教育机构发出行政处罚通知。然而,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证据收集、辩护和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明确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策略
(一)完善执法依据
一方面,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找到教育立法的漏洞,弥补法律漏洞。教育行政部门要总结教育行政执法实践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密切关注公众的实际需要。一旦发现教育行政执法的某些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教育行政主体应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合理行使立法提案权或法案起草权,以填补教育立法的空白。为了及时响应社会关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策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以促进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明确职能主体、执法对象和执法方法,注意法律的一致性。法律对教育行政执法职能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多重执法”或“不执法”现象;对执法对象的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随机执法”与“选择性执法”的混淆;如果执法方法不明确,不利于发挥教育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此外,与教育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保持一致。“一个不能在逻辑上自主的系统不能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因为它会使该系统中的个体行为体不知所措,并陷入是否是某种行动指令的境地。”因此,有必要考虑将教育法律法规与政府法规作为一个整体结合起来,查找不足,弥补不足,修订完善,加快构建以教育法为核心的科学、统一、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专门执法机构
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首先要配置人员,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编制,集中执法力量,,并优先选择教育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证书的人员进入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性。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断提高学习效果。要加强培训,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明确专门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能,集中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对于需要与公安、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机构可以牵头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三是落实资金。任何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和实施都需要成本、费用和消耗。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财政保障体系。特别执法机构的正常资金应由财政担保拨付,以确保其财政独立性。一旦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就可以及时发现、处理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损失,防止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消除过去的监督缺失。
(三)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
探索教育综合执法模式,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在‘管、办、评’分离,‘放、管、服’结合的教育行政语境下,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不仅承担着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也承担着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职能”。一方面,要坚持教育“决策、实施、监督”的分离统一,改革行政执法管理模式,构建新的教育综合执法平台和机制,以第三方机构的力量,以“灵活执法”取代“整顿令”。这不仅有效地加强了执法,而且依法保护了受教育者的权益,确保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建议各级政府牵头成立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综合执法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协调建立教育、公安、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合作执法机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探索区域内或区域间联合合作执法,落实综合措施,提高教育综合治理能力。
结论
教育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估制度、问责制和政务公开制度,推动教育执法深入发展。我们不仅要加强教育和指导,还要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教育和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惩罚与预防并重的长效机制,严格执法,树立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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