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评调裁”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和应用前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11
/ 2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评调裁”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和应用前景

 于钟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370481199202196019

摘要:山东省高院联合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推出了“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机制,这是全国首创的建设工程领域多元解纷机制。本文旨在研究“评调裁”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和应用前景,为改善纠纷解决提供新思路和方案。

关键词:建设工程;纠纷解决;“评调裁”一体化机制

一、 “评调裁”一体化的实施路径与机制设计

“评调裁”一体化机制,即“争议评审+调解+简案速裁”的综合流程,旨在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基础上,引入注册造价师等造价协会调解员,以解决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当这些问题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时,采用争议评审、行业调解和司法裁判的方式融合处理,以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

2021年8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共同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争议评审的工作流程:当调解过程中,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无共识时,当事人可申请争议评审。评审由当事人选定或评审机构指定的评审员组成小组,通过证据核实、现场勘验、价格测算等方法查明争议事实,并依据相关规范及规则作出决定。一旦当事人根据评审决定书达成共识,调解员将引导双方立即履行或签署和解协议。若在执行过程中意见不一,可申请继续调解;若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可将原纠纷转入诉讼程序。

法院在诉前阶段对所有纠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案件情况实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复杂案件则转入诉讼程序。简案由驻庭特邀调解员、行业调解协会等多元纠纷解决机构处理,他们在调解期限内同步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法院根据诉前争议评审、调解进展情况,实行调解人员初调、法官助理同步跟进、法官指导把关的模式,以确保诉前调解的成功率。对于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调解员会进行繁简分流: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大部分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将作为“简案”进入速裁程序,其中无争议事实在后续诉讼中无需再证明。而未达成调解、争议较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则作为“繁案”进入精审程序。

在诉前调解阶段,若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问题未达成一致且不申请“争议评审”,或在“争议评审”后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明确接受“争议评审”决定,可申请诉前鉴定。调解时,调解员将通知对接法官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审查、质证,进行诉前鉴定,无需另行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对接法官线上审核,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实现调解与裁决的无缝对接。

二、“评调裁”一体化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优势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长、环节众多且技术专业性强,因而容易引发纠纷。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领域,传统的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各有局限。设计、施工等原因引起的工程纠纷,常因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和社会影响大而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些纠纷一旦成诉,会遇到程序繁多、举证困难、执行难以及高成本、耗时长等问题,并且在实践中常出现程序空转,增加了当事人的财务和时间负担。此外,诉讼中的双方常陷入对立,影响未来合作。同时,司法程序的滥用可能导致执行与诉讼程序的脱节。

从国际工程行业争议解决的经验来看,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诉讼及位于两者之间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在这些过程中,争议评审通常被视为解决争议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的多样化解决方法汇集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先进经验,为解决复杂的工程争议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这也是菲迪克合同文本之所以能成为国际工程行业合同范本的重要原因。

“评调裁”一体化机制的核心在于“评”,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前沿。争议评审由专业人士处理专业问题,其灵活、便捷、及时的特点及在工程造价、鉴定、结算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保持双方合作。通过争议评审总结争议焦点,为后续的调解或裁决提供明确方向,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对涉及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进行评审,目标是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于调解未果的复杂案件,协会会提供专业调解报告,辅助法官快速形成裁判思路,缩短审理期限。

在“评调裁”机制中,重视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决策,使得解决方案更具有可接受性和满意度;通过标准化流程和专业人员的参与,提高了解决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这种机制与国际上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如ADR)相类似,符合国际实践,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竞争力。此外,通过将一些案件转向非诉讼解决方式,可以有效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综上所述,“评调裁”一体化机制为建设工程纠纷提供了一个高效、专业、经济、公正的解决框架,既符合国内法律环境,又与国际实践接轨,有效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它是实现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必然趋势,是推动行业自治,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举措。

三、“评调裁”一体化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前景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正逐渐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家评审争议解决机制,这一发展趋势在九部委《通用合同条款》中得到了体现。除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争议评审纳入到诉前解纷调解的程序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推出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评审规则》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建立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机制均将行业专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角色。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条也明确强调了“争议评审”制度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重要性。

“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政策导向上为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这种创新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符合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了全国范围内的司法体制改革。2021年7月,国家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为行业专家在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争议评审创造了条件。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法办[2023]353号),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和人员在专业调解中的作用,并提升了公众和市场主体通过调解来解决建工领域纠纷的意识。

行业发展角度来看,争议评审机制能及时处理争议,有利于缩小建设方与承包方的争议差距,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当事人自选专家能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有助于降低解决争议的经济负担,推动行业自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此外,纠纷解决全程贯穿项目建设,有利于项目实现科学管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实践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山东省实施的“建工领域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2年底,山东省各级造价协会共受理了494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涉及金额高达208.47亿元。其中,通过争议评审委托解决的案件有131起,成功化解了128起纠纷,涉及金额达到140.68亿元。

总而言之,“评调裁”一体化机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体现,对推动实质性解决纠纷矛盾和司法进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对于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具有深远的。

四、结论与建议

在建工领域,行业专家利用其专业技术力量和资源,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纠纷进行争议评审,实现有效解决。这一过程对于合理分流案件诉前、缩短调查处理时间、固定证据、减少庭审时长,显著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评调裁”一体化机制,与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及EPC工程总承包等新型承包模式高度契合。它不仅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还有利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该机制能有效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司法效率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考虑到其显著的优越性和应用前景,我们应积极发挥其优势,完善相关制度,并健全配套措施,以发挥“评调裁”机制的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佳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运用[J].铁道勘察,2017,43(01)

[2]王思琦. 中国建设工程争端仲裁调解研究[D].天津大学,2017.

[3]《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评调裁一体化”机制多元化解建筑工程领域纠纷-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