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危险责任,而是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一般条款,第69条必须在无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被适用。法官在适用这种规定时,不仅应考量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严重性、难控制性和异常性,而且须考虑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价值。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及受害人自担风险,在具体情况下可成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免责事由。另外,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可与过错责任发生竞合。
中国法学
201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