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对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中的几个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它们分别是:司法官的任用、司法官的晋级、法官的待遇、合议制与独任制、固定性与流动性、审级的划分、特种法院的设立、参审的人员、司法行政的机关等,作者提出,大陆法系有大陆法系的优点与弱点,英美法系有英美法系的优点与弱点,所谓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大陆英美是不应当有所歧视的;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善,当然希望它在法院方面有健全的组织,同时还希望有精明强干的人来运用这种组织,因为有聪敏诚实的人,方可以补充法院组织的混乱与废弛;反过来说,健全完备的法院组织,往往被无能力、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摧残无余;很多提倡法治的人,误信法律的万能,而忽视了运用的人的重要性,这是现代办理司法者的最大的错误,这是我们在研究比较法中所应当注意的。
简介:中国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受到并将继续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差异特别是理念的差异对中国的影响至为深刻但却有不同的表现,由此出发我们在创建中国自身刑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又将如何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借鉴和吸取两大法系的精髓和营养成分,应当是中国刑法学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在今天,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刑法学保障人权、坚守程序、推崇实用的刑法理念值得已显过度推崇德日刑法学的中国学界的关注和借鉴,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曲高和寡”和“偏信则暗”的理论危机,而重新发掘和吸取法治的“本土资源”,也可以助推实现中国刑法学理念、刑法理论和刑法运用方法的更新和重构.
简介: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已经颇有年头,相关学术成果也已不少,故而很有重新省思的必要,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华法系的研究现状,进而指出了这些研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一是对"法系"的划分缺乏一个基本的统一的标准,造成理解上的错杂;二是对中华法系的研究缺乏通盘的整体的考量,似有"以偏概全"的缺失。我坦承,鉴于不谙中华法系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无法深入探讨它们的法律文化,因而只能以中国古代法律为检视对象。本文认为:作为中华法系的"祖宗"的中国古代法律,它的根本特征就是"礼法文化"与"天人合一"两点。前者不仅能够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类型"概括,而且可以揭示它的精神取向;后者,则能够表征中国古代法律的"终极"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