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对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中的几个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它们分别是:司法官的任用、司法官的晋级、法官的待遇、合议制与独任制、固定性与流动性、审级的划分、特种法院的设立、参审的人员、司法行政的机关等,作者提出,大陆法系有大陆法系的优点与弱点,英美法系有英美法系的优点与弱点,所谓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大陆英美是不应当有所歧视的;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善,当然希望它在法院方面有健全的组织,同时还希望有精明强干的人来运用这种组织,因为有聪敏诚实的人,方可以补充法院组织的混乱与废弛;反过来说,健全完备的法院组织,往往被无能力、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摧残无余;很多提倡法治的人,误信法律的万能,而忽视了运用的人的重要性,这是现代办理司法者的最大的错误,这是我们在研究比较法中所应当注意的。
简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通常被视为与控诉、审判并列的一项基本职能。然而,对其运行机制尤其是审判阶段的辩护运行方式,学界至今仍缺乏深入研究。为此,笔者拟从比较的角度对辩护运行机制展开全面、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辩护运行机制,不难发现它们推行着两种虽有相似但更多不同的辩护运行机制,其异同之处尤以下述方面为甚。(一)辩护内容。两大法系国家的共同点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须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对控诉方的指控予以反驳.论证对被告人有利的主张。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对辩向心的选择却迥然不同,英美法系偏爱事实辩护,而大陆法系则倾向于法律辩护。在英美刑事诉讼中,辩护方很少进行专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着重探讨除直接代理以外的其他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通常认为这两条构成间接代理,但笔者认为这两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不符合间接代理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运用要准确,否则会导致判决书对该概念的回避,也不利于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