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裁判遗漏不仅缘于案件审理作业的复杂性,而且产生于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方面的非至上性。即使是最严谨、最认真的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诸如遗漏裁判事项这样的失误。遗漏应当裁判事项的司法裁判显然是有欠缺的、不完整的裁判,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遗漏裁判进行救济。各国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了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合理、科学,不能适应民事案件裁判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民事漏判的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事漏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疏忽,对应当裁判的事项发生遗漏,没有作出裁判的现象。民事漏判实质上是法院认为已经对全部事项进行了裁判,但实际上只对部分事项作出了裁判,对其他应当裁判的事项出现漏而未判,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完整的情形。在大陆
简介:1991年初,徐某购得万山牌面包车一辆,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照,从事客运经营。一年后,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因车辆故障严重,需经常维修,又将该车转让给杨某。在两次转让过程中,均钱物两讫,但都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3月,杨某聘请季晓东驾驶该车辆。同月31日21时许,季晓东驾车从通州市二爻乡返回唐洪乡造中,车辆灯光发生故障,全部熄灭。季晓东没有停车修理,侥幸尾随前方车辆继续行驶,当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掘公路唐洪乡银杏村路段时,在与对方向车辆交会后,因无灯光看不请前方情况,突然发现前方一团黑影便采取紧急刹车,又因制动欠灵,车辆前部撞击同方向骑三轮车的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