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刊登了赵秉志、余欣喜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一文,文中认为“台湾刑法分则条文前均冠以明确的罪名”,而且认为“对台湾刑法典分则中载明罪名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事实上,台湾刑法典在制定和颁布时在分则条文前并没有标明罪名。我们经常在一些“六法全书”(并非所有的“六法全书”)上看到的刑法分则条文前所标明的罪名并非立法者所为,而是“六法全书”的编纂者
简介:近年来,由于外部司法环境的变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强调通过调解(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民事、行政争议和纠纷。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有关调解的系列文件,地方法院也都大张旗鼓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推动审判中的调解工作。应当说,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减少社会变革时期的不安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调解结案有利于当事人息诉、可以有效地减少涉法上访,也可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但也要看到,不少地方法院又因此将调解工作指标化、绝对化,一味地简单强调调解,从而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简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并非由刑、民案件的关联形态决定的,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思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加剧了实务中的混乱。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精确界定诉讼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在界定“必要性”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诉讼目的与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简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遇到民事、行政案件交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目前无统一明确的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判决错误,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讼累。采取完善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法院内设机构加强沟通等措施解决问题。
简介:“我不是一个坏女人”。在各种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狂炒下,几乎是一夜之间胡雪梅成了全国性的名人,她的故事打动了许许多多读者,也引起了一位著名编剧注意。
简介:目前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分类标准较为混乱,有必要提出新的分类模式,即从本质意义上划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从理论意义上划分为“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和“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承载着人们程序处理上的期望;而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则主要承载着人们对刑民关系深入理论研究的期望。其中,对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将影响着未来的研究方向。
简介:
简介:<正>正确评断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性质,是文字检验研究的重点。在文字检验中出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与性质,常常被视为作出鉴定结论的客观根据。因此,要提高文字鉴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对符合点与差异点性质的辨析,分清本质与非本质的差别。一、如何辨析本质的符合点与非本质的符合点(一)本质的符合点,从文检的角度来说,是指两个不同的文字检验客体,各自所反映的文字特征及其书写规律特点的一致性。这些符合点应当具有如下特点:1、符合点表现为系列性。即彼此间的符合点不仅在数量上较多,而且比较系统。
简介:大额存单纠纷是指以银行大额定期储蓄存单为载体,涉诉和涉案金额百亿元人民币的纠纷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分歧表现为:针对同一事实,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不一致,或在民事判决已做出认定的前提,刑事指控中又发现了新证据,致使前者形成诉累。同时存在刑事责任认定上存有漏罪、对涉及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准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取得程序不同,其证明力自然有差异等问题。具体可采取如下处理意见: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协调公、检、法三方关系;注意对涉案款项及赃款返还问题的处理。
简介:协商性司法下,审前程序不再仅具有为审判程序作准备或程序分流的简单功能,更具有独立的实体处分和纠纷解决功能。由于协商程序中检方滥权现象的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中出现了法官积极参与协商程序的现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在引进或创制协商程序时设立了种种制度措施由法官对协商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对协商程序实施司法控制和监督不失为一种保护平等协商的良策,我国在构建协商程序时也应当从保障公平协商的角度出发完善司法控制的相应制度。
简介:<正>一、确立行政复议置前原则是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客观要求在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大量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和裁决的行政争议发生,为了迅速、正确地处理这些争议,非常需要确立行政复议置前原则。所谓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不服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裁决,向原处罚和裁决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简介:<正>(一)引言自一九八四年中英联合声明草签以来,香港新闻界对报道有关中国的新闻和对中国各种政策的评论,都有一种颇为明显的自我监察倾向。一方面大部份报章都增加了报道中国的篇幅;另一方面,一些过去明显是反共的报章,现在似乎变得温和起来;也有一些报章对于国内较为争议的事件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去评论。同时,我们发现自从一九八五年以来,大部份有关大众传播媒介的法例都作了重大的修订。它们包括了:“管制刊物综合(修订)条例”、“公安(修订)条例”、“管制色情及
简介: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简介:刑事审前阶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合理程序架构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文章从实践、规范、理论三个维度解构当前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混乱、程序空白、效力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与比较了侦查机关内部排除和检察机关外部排除的异同,明确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不同主体和与之相适应的书面审查和听证程序的不同构造,以及完善整合审前阶段非法取证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可能进路。
简介:本文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在事实上存在的对契约当事人的约束力人手,通过对目前法学界所持不同观点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对其责任进行规制的问题.
简介:刑事诉讼庭审前协商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前,由审判人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协商,以明确特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文章论述了增设刑事诉讼庭审前协商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简介:从立法和司法现状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法官庭前预断没有被排除,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简易审判程序设计不够合理、案件繁简分流不畅,审前准备起不到明确争点、整理证据从而为庭审集中、高效地进行提供保障作用。现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与控、辩式庭审方式之间存在着机制冲突是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应当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提高公正和效率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
简介:<正>去年12月26日至今年3月26日苏联进行的具有民主竞争色彩的选举活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有人称之为“红色议员选举”。“民主”不知喊了多少年。
简介:日、美、EC的合并前的申报制度比较研究王为农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开始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引进和吸收外资以及我国的企业全面走向世界,已成了历史的必须选择。因此,探讨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成功立法经验,将是十分必...
对“台湾刑法分则条文前标明罪名”的一点订正
"定纷止争"莫忘"定分"--对"调解热"的冷思考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
刍议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
胡雪梅,站在法律与道义的交叉路口
刑民交叉案件分类及其对未来研究的影响
车到“关”前可有路
浅谈对文字鉴定的符合点与差异点性质的辨析
刑民交叉的存单纠纷案件之定性与审理
刑事审前协商程序的司法控制
简谈行政复议置前原则
九七前香港新闻法例的变动趋势
论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完善
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
试述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规制
建议增设刑事诉讼庭审前协商程序
战国前的多元立法权及其由来
刑事审判前准备程序改革研究——构建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前准备程序
有关“红色议员”的一点联想
日、美、EC的合并前的申报制度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