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务公开,即国家行政事务向社会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依法通过向社会公开明示其职责范围、政务内容、政务标准、行政方式、行政程序、行为时限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公正、合法地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政务公开是无数政治家、思想家的不懈追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一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有利于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下同)针对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目标,拟制工作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达到行政行为规范化的过程。①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具有密切联系,行政管理以行政决策为先导,行政决策以行
简介:信息公开是当代国外新出现的宪法和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我国,信息公开也被称为加强行政的透明度。广义的信息公开是指自由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狭义的也是本文研究的信息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但政府为了国家安全、行政活动能够有效率地进行,或不妨碍个人的隐私权,也可不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某些信息。在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取得行政机关信息的权利。因为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现有公布的信息已不能满足公众社会生活的需要,人民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关系到他们的管理信息,这是民主社会中有意义地表达的优越之处。缺乏公开性的行政是秘密行政。
简介:在残酷的革命斗争年代,出于取得合法性的政治紧迫性,大众化司法成为人民政权展示其民主实践成就的重要政治象征。然而,司法的大众化实践却存在与生俱来的政治技术难题:如果允许缺乏政治觉悟的普罗大众完全自主地广泛参与司法决策,则有可能导致“法意”被“民意”所裹挟,这并不利于人民政权“改造社会”之目标达成。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塑造出一种“法意”兼顾“民意”的实践典范,但这种政治化典范所能起到的道德示范效应与实践应用价值是有限的。对于那种有可能影响政治宣传效果的“非典型性”实践,必须以相对于公众而言“不可视”的方式掩藏起来。在唯有“讲政治”的“典范”才具有“可视性”的二元体制中,“个体”的主体性价值与意义难以得到自我呈现,这反而在事实上压制了司法的民主决策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