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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在我国,量刑偏差及不平衡比较严重,同种犯罪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审判人员的处理而受到轻重悬殊的刑罚裁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特别是偏轻、偏重的现象较为普遍。华东政法学院所做的量刑问卷调查表明,30%的案件处理和30%左右的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出现偏差,偏差程度少则半年,多则10年以上。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不少专家、学者的重视和研究,他们在分析量刑不平衡原因的基础上,对标准化量刑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其中

  • 标签: 标准化 最低法定刑 量刑情节 影响量 指标体系 问卷调查
  • 简介:有效地立法监督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论述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张完善我国中央对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应当实现从主动审查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存、以被动审查为主的转变,并在被动审查中采用审判程序或听证程序.

  • 标签: 立法 立法监督 地方立法 法治
  • 简介:<正>第一节前言大陆法系国家之民法,肇端于十八世纪,深受个人主义之影响,以自由、平等为基本理念,认为人类之私人社会生活,均得以自己之意思自由活动,因而产生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形成所谓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因受上述民法理念之影响,亦随之产生了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上述理念,足以刺激人类之自由竞争,促进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法 修正 台湾地区 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
  • 简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公司法》走过了30年的立法历程。我国公司法虽经多次修改,但尤以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幅度最大。新《公司法》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多方面的的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即使如此,由于时间仓促,2005年新《公司法》仍常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因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再接再厉,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使《公司法》愈来愈完善。

  • 标签: 公司法 外商投资 公司自治 法人性 最低注册资本 电子化
  • 简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15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组成。其法律性质为欧洲联盟一级的机构,是欧盟的中央银行。为履行其职责,《马约》赋予它充分的独立性。整个体系由其首脑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总理事会管理,履行《马约》及理事会等欧盟高级机构所赋予的任务,实现《马约》所确立的目标。

  • 标签: 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欧洲联盟条约
  • 简介:构建中央与地方纠纷的协商解决模式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但是同时又面临着极大的理论和实践阻力。尤为要注意的是,学界将这种协商与政治协商作等同的倾向是存在误区的。同时,在法制化的语境中,在“协商之后的法制化”与“法制框架下的协商”之间也体现出了更多的外在制度区别与内在理念融合并存的特点。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模式
  • 简介:中央银行法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龙头,建立完善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中央银行行使其公共服务、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职能、保障该国金融风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与主要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法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以供借鉴。一、中央银行法律地位...

  • 标签: 中央银行法 货币政策委员会 商业银行 货币政策目标 金融机构 若干问题
  • 简介:4月上旬至5月中旬,西乡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全县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调查研究,确保中央应对金融危机作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决策顺利实施,为项目实施增速提效。

  • 标签: 投资项目 人大代表 西乡县 中央 应对金融危机 人大常委会
  • 简介:北宋法制从一开始就贯彻了中央集权的原则,从地方社会角度看,表现为地方秩序的中央化,其积极结果是实现了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其消极结果是立法上的繁琐和执法上的低效以及地方社会在发展上受到抑制。这一点在当时的川峡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适当空间,也把中央法制从细碎的地方事务中解脱出来。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内部几乎是无解的,却是现代公民社会和民主法制的内在要求。

  • 标签: 地方秩序 中央集权 分权 法制
  • 简介:赵家王朝是在唐后期至五代十国上百年间藩镇割据、军阀混乱的基础上建立的。有鉴于唐朝“方镇之重,君弱臣强”的深刻教训,宋朝统治者始终将强化中央集权,严格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防止尾大不掉局面的再次出现做为巩固本朝统治的根本方略。宋朝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推行削弱地方权力的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相对严密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是通过州县地方政权分级执法,路级监司按问,朝廷直接监控等多种渠道,对地方司法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从而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诸多特征。一地方政权分级执法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合一,县级政权亦是如此,县令即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员,故被称作“牧民之官”。宋代规定,县令只

  • 标签: 提点刑狱 《续资治通鉴长编》 司法活动 中央政府 提刑司 管理和监督
  • 简介:<正>新中国已经走过四十年的历程。四十年来,它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国际法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国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主权平等的角度对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作一简要说明。本人认为,主权平等构成新中国国际法的核心。由于国际法是门世界性学问,有必要做一点纵向的回顾和横向的比较。这对认清中国国际法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有益。

  • 标签: 现代国际法 新中国 理论与实践 主权平等 四十年 国际关系
  • 简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直朝着法治经济方向努力,不断强化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规范政府职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强调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经济法制,更重要的还是科学规范、协调和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限关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需要最大化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管理、监管、调控等方面的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运行。

  • 标签: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经济职权
  • 简介:<正>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不仅解决了我国经济建设中的许多根本问题,而且也为深入探讨和解决民法理论上多年有争论的一些问题,提供了锁钥。本文想联系学习《决定》过程中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民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谈些看法。

  • 标签: 社会主义条件下 经济体制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主义民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法问题
  • 简介: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网络的极其关键性的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机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整顿规范"驻京办现象"势必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转移支付 地方参与中央决策
  • 简介:对央地财政分权中的权力配置及其限度,特别是中央财政权力合理限制,应作宪法考察。通过“选择构筑”视角,可以更好地展示中国当前财政分权体制的特征,即中央财政权力的过分强大和地方自主性的缺失。中央政府通过项目制为基础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支出目的、力度和方式等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的扭曲,也间接导致中央政府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地方政府难以设定本地财政政策目标和公共服务面临质量压力。“选择构筑”视角帮助我们看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应根据宪法平衡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限制和约束,这对央地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也有指导意义。当下的央地财政分权改革,应明确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申请、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参与和监督,同时也应由司法机关来介入和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权的相关冲突。

  • 标签: 财政分权 中央地方关系 项目制 “控制权”理论视角 选择构筑
  • 简介:管理国家要求德治和法治相互配合。官方舆论属于德治范畴。清流派清议代表了晚清官方舆论,它的伦理思想体系是儒家道德规范。清流派以实际行动在实践着他们一贯坚持的官方舆论(德治)与以大清律例为准绳办案(法治)二者并重的主张。其官方舆论披露了官吏营私这个吏治腐败的焦点问题,通过5个重大案例又反映出官方舆论在依法办案、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 标签: 官方舆论 依法治国 依法办案 清流派 清朝晚期 中国
  • 简介:近代中国由官方设立或控制的管理金融市场、经理国库且控制货币发行的国家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为数极少,1905年户部设立的户部银行(大清银行)、1908年邮传部设立的交通银行的出现,以及零星金融法规的颁行,从形式意义上标志着我国近代意义的新式银行和中央银行制度在政府被动的主导下开始起步,而缺失了内生动力的这一制度生成过程也就必然会显得有些生硬乃至最终变形。

  • 标签: 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制度 生成过程 政府主导 北京政府 发展论
  • 简介:党中央十分重视我们庆祝建会五十周年的活动。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同志题了词,发了贺信、贺词,尉健行、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出席了庆祝大会,尉健行同志代表党中央作了重要讲话,给了我们宝贵的指示、亲切的关怀和巨大的鼓励。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贺信、贺词和讲话,为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 标签: 中央领导 法学会 同志 讲话 学会工作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