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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但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致人损害的救济则视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与该特定物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可能分别产生一般行政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禁令性标识是对公物的使用规则的确定,属于一般性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能够实施行政救济,但设置合理与否以及法律效力产生的时间不同,救济后果也有区别。

  • 标签: 交通标识 一般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
  • 简介:<正>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已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补充规定》的公布施行,使商标犯罪成为一个系列化的罪名,从而导致拆解后的具体罪名及其犯罪构成等均有所修改或突破。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拟对该系列罪名之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略作探讨,作为引玉之砖。

  • 标签: 法制 注册商标标识 本罪 补充规定 违法所得数额 假冒注册商标犯
  • 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有关精神,经省领导同意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省法学会管理体制由省司法厅代管调整为省委政法委管理。5月17日,调整省法学会管理体制会议在省委隆重召开,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 标签: 政法委书记 省委常委 领导管理 法学会 广东省 管理体制
  • 简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是人格财产二元权利体系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产物。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置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体系中予以论证,财产利益与所依附的人格权之间的联系是确立其保护路径的逻辑依据。通过著作权和人格标识的比照可以得出,人格标识的人格固有性联系要强于著作权,因而在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中要更加倾向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基于此,可以比照我国现有较为成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来确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权利变动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著作权为参照设置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具备可行性与合理性。

  • 标签: 人格标识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著作权 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