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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壮举。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履行善。履行善需要涵盖五大基本要素:良法是善的前提,共是善的优势,自治是善的基础,法治是善的核心,德治是善的保障。

  • 标签: 善治 共治 自治 法治 德治
  • 简介: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 标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风暴 问责 环保 治吏 治水
  • 简介:军,男,汉族,1962年12月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祖籍山东巨野,法学博士,研究员;1985年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博士毕业,2003年至2004年作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6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 标签: 院长 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博士 维多利亚大学 政府特殊津贴
  • 简介:明初重典吏的主要措施肖光辉,黄晓明明太祖即位不久,即用“重典吏”,这是明代别于封建社会其它各朝代而独具的一个显著特征。对明太祖重典吏的得失,史家评述甚多,但对朱元璋重典吏的措施却缺乏系统的总结。今梳理有关典籍,将其重典吏的主要措施归纳为以下...

  • 标签: 主要措施 《大明律》 朱元璋 治吏 枉法 初重
  • 简介:一、问题的源起由于分属于不同的文明圈,传统中国和葡萄牙属于异质的法律文明。然而,“大航海时代”以后,尤其是1553年之后,这两种来自于不同文明的异质法律文化之间开始产生了接触。由此,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葡萄牙法律文化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代表,中葡法律文化的差异实际上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差异一旦发生接触,碰撞和冲突便接踵而至,而这正是不同的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在碰撞与冲突之中,不同的法律文化得以认识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创新。中西这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在澳门地区经历了从交往到冲突、再从冲突到消解、又由消解最终走向融合的一个客观过程。澳门法律正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碰撞与融合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 标签: 澳门地区 西方法律文化 法律文明 法制 管治 法律文化交流
  • 简介:步入16世纪后,明王朝由盛转衰。经济上,皇帝与王公贵戚以建立“皇庄”的方式大肆兼并土地,导致国家税收来源迅速减少。自耕农失去土地,生活陷入贫困,转变为流民,不但破坏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冲击着社会稳定。政治上,自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君主专制不断加强,宦官干政愈演愈烈,“厂卫”机构对士大夫群体的非正常执法,使得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激化,中央政府的政治威信日益衰微。1510年甘肃的安化王寞繙发动叛乱,1519年南昌的宁王朱庚濠起兵自立。军事上,自明朝建政以来,边礓问题就从未中断,因而西北、西南屡有军情。

  • 标签: 法律思想 王阳明 封建经济 16世纪 税收来源 社会稳定
  • 简介:<正>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要对直播庭审说三道四了。目前全国已有40多家地方电视台开办了直播庭审节目,范围不可谓不广。而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11日直播“19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更是给予这一做法一次重量级的肯定。各类媒体对此亦是好评如潮。诚然,直播庭审既是一次极佳的普法教育活动,也是一种极好的法制宣传方式,其

  • 标签: 直播庭审 庭审直播 审判方式改革 司法公正 法制宣传 次重量级
  • 简介:十九大报告立足人民利益,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重要举措。实践中,囿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资源等多样因素,我国刑法治理模式的工具色彩仍然较浓,难以契合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严重掣肘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亟待依托十九大报告共建共共享精神变革刑法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共建"精神要求刑法治理方式从"强调刑罚威慑效应"转型"多元手段协同治理";"共"精神要求刑法治理功能实现从"‘威慑+惩罚’型的被动守法"转向"‘认同+合作’型的主动守法";"共享"精神要求刑法治理理念从"工具主义刑法观"转变"人本主义刑法观"。

  • 标签: 共建 共治 共享 刑法治理
  • 简介: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域之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 标签: 公域之治 软法 和谐社会
  • 简介:治理问题是永恒的——让同一块领土上数以百万计的男人和女人共同生活在内外和平及持久繁荣之中。经济学家关心的治理问题是稀缺资源的配置与机会成本的计算;社会学家关心的治理问题是保证高速发展的社会不至于断裂、文化不至于凋零;法学家关心的治理问题是维护社会正义、调和公共利益、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本文既是从公法的角度考虑治理问题的,又是以治理的视野观察公法的。因为,公法制度与治理问题无疑是息息相关的。

  • 标签: 国家治理 公法 节制 善治 共同生活 社会学家
  • 简介:清代州县衙门的组织架构与制度安排,以及牧令缺乏行政技能和法律知识的状况,导致了"官箴书"和幕友的大量出现。清代著名幕友和循吏汪辉祖撰写的《佐药言》和《学臆说》被幕友和牧令视为"官箴书"中的典范。这两本书在清代中国流传广泛,影响巨大,其主要传播方式包括口传、抄本和刊印;而他人的引述、摘录与汇编,也对书籍的传播和阅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推荐、赠予和购买情况来看,这两本书在当时应该得到了很好的传播、阅读与接受。严格说来,清代"官箴书"是特殊意义上的总结和阐述州县实务知识的书籍,具有经验性与实践性的特征。"官箴书"的广泛传播与阅读,也导致了州县牧令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问题上形成了相对的一致性。

  • 标签: 《佐治药言》 《学治臆说》 传播 州县 法律知识
  • 简介:墅(1916—1999.6.20),男,当代知名民商法学家,民盟成员。1916年生于浙江宁波-金融业家庭,早年就读于宁波的翰香小学,13岁考入上海沪江大学附中。从1933年开始,就读于沪江大学、东吴大学,1940年大学毕业,获文学士和法学士学位并留东吴大学任教。1947年,被东吴大学法学院聘为抗战后的第一批教授。

  • 标签: 法学家 民商 东吴大学 学士学位 翰香小学 大学毕业
  • 简介: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应当体现为司法方式的转变,而功利主义的引入又为这种转变提供了可能,在司法的空间内衍生出软性司法,软性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价值具有一致性,软性司法在补缺硬性司法漏洞、民意聚拢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之成为与硬性司法并行不悖的司法手段。

  • 标签: 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 软性司法 检察
  • 简介:一、引言《磨镜》〔1〕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如果不知道所“磨”之镜乃高悬之“秦镜”的话,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当成一位女权主义者描绘女同性恋的著作-在中国古代,所谓“磨镜”原本指的是因女同性恋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在厮磨。如果说明是“秦镜高悬”的话,便可避免这种误会。《西京杂记》中记载秦代咸阳宫“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2〕秦镜可洞察人性善恶,是非曲直,以镜喻官,则判案公正廉明,不徇私情。以镜为鉴,法尚平直;所磨之镜,便是教导培育修齐治平经国理事的理想的法律人。《磨镜》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虽然是在探讨理想的法学教育,但并非是针对当下法律院系具体课程制度利弊之研析,亦非站在中西比较的层面分析不同法系具体教育设置的问题,而是经由法史学层面检视传统中国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律观念对于法律人培养之优劣,与当下相映照,以收比较之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辨析何为真正的“法律人”,探究何为法之精义与法律人之德性,如何在治事与治国层面上成就法律人之

  • 标签: 法学教育 法律人 理想 《西京杂记》 传统法律观念 女同性恋
  • 简介: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升,改判率的稳中有升与上诉率的回落下降形成鲜明对比,民商事二审在与一审博弈中立场趋于强硬。在讨论二审改判的正当性标准时,除了应审查法官是否正当行使自身自由裁量权外,还应考虑改判是否能够经得起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批评和质疑。改判权是二审法院及其法官所享有的审判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改革中应取消改判率这一指标,强化法院之外的检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二审改判需坚持慎重原则,通过进一步细化改判标准,增强改判论证的充分性,突出其纠纷解决和规则治理的功能。

  • 标签: 民商事二审案件 法官裁量权 改判标准
  • 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 标签: 违法合同 效力性规范 公序良俗 “双方违法判别法”
  • 简介:实践证明,推行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和保障。村民自治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约束管理者的权力和保障自己的权利。通过对三个村寨的村规民约的考察,发现规约中所缺的正是为了规约管理者——一般是村委会——权力的条款,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目前一些村寨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不做。文章借鉴善治理论,并运用相关的法律分类理论,对如何完善村规民约提出了建议。

  • 标签: 农村 自治 治理 善治 村规民约
  • 简介:警察武力法的正义价值标准由标示正义价值方向的基本理念和标示正义价值尺度的基本原则两项基本要件分级承担并贯彻。中国警察武力法有: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有机统一、保权与控权有机统一和价值、规范、事实有机统一三个居位"法上之法"的基本理念和危害行为与武力行为法定、危害行为与武力行为相当、武力行为克减和多样化和正当程序四个居位"法上之法"的基本原则。上述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对系统理解、把握中国警察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各种规范的内在关连性,以及构思未来的、"应然"的中国警察武力立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 标签: 警察武力 正义价值标准 基本理念 基本原则
  • 简介:广东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沟通协调机制是省法院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最高法院的关心指导下,逐步构建起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指导的新型机制。它的显著特点是,以案件为中心,提炼问题拓展研究;以裁判为目标,融会共识消弭分歧;以沟通为路径,监督个案指导类案;以协调为方法,博弈共赢摒弃零和。我省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公正的水平日益提高,国际公信力不断增强,得益于沟通协调机制稳健运行。

  • 标签: 沟通协调机制 司法公正 涉外审判 海事审判 最高法院 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