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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车改革后,公车私用的少了,车公用的却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赵女士最近有些烦恼。自从换了工作单位,她新增了一项工作任务。每周需要固定地向其他单位取送材料,一周至少一次,多的时候一周三次。

  • 标签: 私车 工作单位 公车改革 公车私用 法律风险 安全隐患
  • 简介:清末民国时期,我国官方宪法以及宪草面世者数以十计,其中每一部宪法的出台都会引起世人关注。时至今日,这些宪法仍为学界关注之焦点,研究成果颇多。然就在官方宪法得到高度关注的同时,清末民国时另一制宪成果却久为世人所忽视,这就是拟宪法草案(简称拟宪草)。

  • 标签: 清末民国时期 宪法草案 民初 研究成果 官方 焦点
  • 简介:罗马法上的犯之债乃合同及准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大类别,盗窃、抢劫、不法损害与侵辱为其四种典型发生原因,由它们所引发之债在投偿性、可移转性、累积性与时效性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构成债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引发犯之债的四种典型原因在历史发展的阶段上具有密切的关联,且不囿于公法、私法的严苛区分,所适用的罚金之诉兼具惩罚与赔偿的功能。对它们的起源、流变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现代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以及公私法划分的理解。

  • 标签: 私犯 罚金 惩罚 赔偿
  • 简介:我国的三大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则层面既未明释公、文书的含义和具体范围,也未分别确定其证明力之强弱高低,从而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文书及其证明力的审核认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并由此而引发诸多问题。本文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公、文书及其证明力的规定加以比较、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制度层面完善我国公、文书及其证明力的相关建议。

  • 标签: 诉讼证据 证明力 私文书 法律文书 公文书 制作形式
  • 简介: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不借助于公力,单纯依靠私人的力量保护与实现权利的方式,力救济的制度化是符合社会实践的立法选择。民事力救济边界的制度重构涉及民事力救济制度边界、正当性边界的双重制度建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权的保护与实现为中心,采取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法律技术层面,遵循体系化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通过法律政策考量和制度创新,促进力救济理性规则秩序的建立。

  • 标签: 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 利益平衡
  • 简介: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成熟的投资工具,是目前国际上除银行和IPO之外最流行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一直很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监管工作还存在"与监管有关的立法工作未能与时俱进"、"监管的体系化建设滞后"、"缺少完善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结构,完善相关监管体系,以便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能快速、健康地发展。

  • 标签: 监管 监管体系 金融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简介:放在押人员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色各并,各国关于该罪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有些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我国对该罪的刑法规制从总体上看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应收吸外国刑事立法中的合理因素。重点是应该调整对该罪的立法模式,采取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在刑罚处罚中注重资格刑与财产刑的适用,合理配置刑度。

  • 标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立法比较 立法完善
  • 简介: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控制,是募股权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募股权投资可能面临其法律主体因素、权利义务因素和救济途径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而其市场风险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控制。通过优先权条款作为工具,健全与完善以回购权、拖带权、反稀释保护和知情权保证为内容的特殊权利体系,可以有效控制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赌协议的完善,可以有效控制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 法律风险 优先权 对赌协议
  • 简介:民间合伙契约中主要包括合伙经营、共同管理、民间集资等,其中以合伙经营为主,由于徽州地区商业较为发达,外出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以人股的形式从事共同经营的民间约时有发现。另外民间共同出资兴办水利、建设道路和开发山林等等,也需要较多的人员共同参与。徽州地区山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份额较少,特别是水田耕作中,需要使用牛马等畜力,而人均土地份额有限,因此几户人家共同养牛轮流耕种的现象也很普遍。

  • 标签: 合伙经营 徽州地区 合伙契约 民间 共同管理 外出经商
  • 简介:证券募发行作为一种与公募发行彼此对应又相互补充的证券发行方式,在各国的资本市场都十分常见,是指向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的发行。相较公募发行,募发行的节约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可控等优势使其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我国募发行目前整体上处于实务先行、法规滞后的局面,尤其是对法律责任缺乏专门规定。应分析募发行中法律责任的定位问题,构建符合募特点的责任制度。

  • 标签: 私募发行 法律责任 惩戒 救济
  • 简介:募股权基金是定向募集,投资于非公众公司股权的基金运作模式,是一种现代金融工具和投资制度安排,其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募集资金助推企业成长的作用不容忽视。从诞生之初,募股权基金就一直被认为是小众的精英游戏,其隐秘性无不伴随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各个环节,而基于商业秘密保护或投资过程中的保密需要则使得这样的一种金融工具略带神秘色彩。但即便是定向募集,募股权基金在退出环节为了实现溢价的需要也要寻求公开市场的退出,在各种退出途径中与公众发生联系。这样就使得本来十分小众的资本运作具备了公开性,进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视野。

  • 标签: 私募股权 退出机制 经济法
  • 简介:我想从个人的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梦”。我们作为所谓的法律人,——大家经常讲的法律人或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的“中国梦”是什么呢?我个人觉得我们的“中国梦”可能就是法治梦。“中国梦”的内涵就我们所理解,

  • 标签: 中国梦 公权力 私权利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人 个人
  • 简介:审理偷()渡案件的法律运用及立法建议刘才光,陈庆才,洪青沪1.关于偷越国(边)境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定性问题。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第177条规定...

  • 标签: 法律运用 偷渡船 营利目的 情节严重 越国 以营利为目的
  • 简介:合格投资者是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是发展募股权投资基金核心规则,明确其标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募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界阐述从界定合格投资者的必要性出发,在借鉴有关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基础上,主要从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三方面对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界定,以期厘清募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 界定
  • 简介: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由于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管制度 19世纪20年代 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创新工具 企业融资渠道
  • 简介:中小企业募债券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新路径。中小企业募债券市场存在着监管制度位阶过低、市场准入标准过高、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不足及应对市场风险措施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应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和市场退出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中小企业募法律监管制度。

  • 标签: 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多层次资本市场 信息披露
  • 简介:准确认定犯罪主体,是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对循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因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使刑法理论和实践上均存有较大的争议.从微观结构上,本罪主体资格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素可分为身份要素、事实要素和权力要素三个方面事实特征,据此以准确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

  • 标签: 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体 逻辑构成要素
  • 简介:本文从“官有公法,下凭契为据”与“民有约如律令”这些合同习语出发,广泛收集相关历史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系统考察了“官有公法,下凭契为据”与“民有约如律令”的语词渊源和作为其主要载体的中国古代“地券”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笔者发现:在中国古代,民间契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官府律令的效力之理念由来已久;民间长期存在着与官府律令相对应的,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习惯法;中国古代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其独到之处,即通过对公权力的界定来给出权活动的范围,以正律仅仅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底线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实定性的私法体系外设想和构筑民事法律秩序。

  • 标签: 地券 土地买卖契约 固有民法
  • 简介: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近年来,英国募基金领域该问题凸显。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施行了新规定,明确限制企业向一般个人投资者推介销售募基金。限制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效果,也存在诸如引发新问题、规制力度存疑等问题。我国相关规定尚存争议,如何通过合格个人投资者规定的完善来解决募乱象同样值得探究。

  • 标签: 私募基金 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 金融行为监管局 金融监管 金融推介
  • 简介: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 价格调整机制 私募股权性质 对赌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