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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法本体范畴是对环境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回答“环境法是什么”的问题.反映环境法的内部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环境法学的主要本体范畴包括:环境法、环境法规范、环境法的原则、自然资源权、排污权。这些范畴彼此联系形成环境法本体的范畴体系。

  • 标签: 本体论范畴 环境法 自然资源权 排污权
  • 简介:现有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许多观点都有待商榷.可以民事诉讼证明的本体为研究对象,借助逻辑学和法学的二重知识背景,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证明与逻辑学中的论证、与法学中的证明责任、法律推理之间的关系来探究民事诉讼证明的本质.

  • 标签: 证明 论证 证明责任 法律推理
  • 简介: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究竟有怎样的关系,日益引起学者的关注。刑法教义学是国家对刑事政策目的的反应,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德国刑法教义学以Roxin为代表的功能因提出将刑事政策纳入刑法教义学体系中而备受推崇,与之相对应的Welzel目的行为并非忽略了刑事政策,其论证过程所基于的本体更具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故应在本体基础上发现能更好地保障人权的理性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

  • 标签: 刑事政策 刑法教义学 本体论 规范论
  • 简介:人们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和立场,与恐怖主义本身,是人类文明与发展面临的两个同等重要和危险的难题,克服现代性的局限有助于认识和应对恐怖主义。哲学上的普遍主义及与之对应的国际霸权和国内强权是恐怖主义产生的两个重要根源。同时,弄清恐怖和恐怖主义作为事实的界限,对于把握恐怖主义实质及制定恰当的对策也是必要的。

  • 标签: 恐怖 恐怖主义 霸权主义
  • 简介:平等关系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普遍提升,在人的关系中,任何一方失缺该意识,都不可能有平等存在.法律平等是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统一,立法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本体,没有立法平等就没有适法平等.平等是最基本的法的价值,也是贯通于其他法价值之中对之具有纠偏、定向作用的价值.

  • 标签: 主体意识 平等 法律平等 法律价值
  • 简介:刑法中的犯罪体系,依据其是根据事物本身论理还是根据一定目的而建立,可分为范畴和目的。犯罪体系是范畴还是目的,是形式犯罪与实质犯罪的原点问题。要解决形式与实质犯罪这一新的刑法学派之争,必须联系犯罪体系的范畴与目的予以考察。现代刑法提倡目的的犯罪体系,同时,由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它要求由以往形式判断转向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这种基于实质可罚性把握的犯罪体系即为实质目的的犯罪体系。

  • 标签: 范畴论 目的论 形式犯罪论 实质犯罪论
  • 简介:刑法解释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然而,这两种解释,无论是从解释结论,还是从定罪思路看,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差别。人们在具体案件上的争议来源于一些实质性的分歧,而与不同的解释立场并无关系。从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不过是一种学术姿态上的分歧,或者说,是一种口号之争。此外,本文还将揭示,这种口号之争依赖于诸多误解而存在,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智力资源,还可能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不利影响。澄清这些误解与批判这一虚构的对峙,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必要性。

  • 标签: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刑法解释
  • 简介:<正>旁证,这个证据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课题,我国近几年来在有些同志中,或者避而不提,或者充耳不闻,似乎要在人们的缄默中逐渐地消失掉。看看我国近期出版的证据法学专著和发表的有关论文,恐怕不能说我这是无病呻吟。但是,旁证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且在办案实践中被人们广泛使用着。因而它只可能为人们所无视,却不能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真正消失掉;相反的,它是随时可遇,大量的为办案人员适用着,特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如“无头案”的侦查中,假如真的舍弃旁证而不用,办案工作往往是寸步难行。不过如若把旁证同主要证据一样看待或适用,或者把它同间接证据混同起

  • 标签: 诉讼证据 旁证 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主要证据 重要课题
  • 简介:现行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是以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为理论前提的,因而存在诸多理不断、剪还乱的理论死结。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实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具体包括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客观实在的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另一个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犯罪,即源初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这两个犯罪行为因“为单位谋利”的单位成员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的双重性而被立法者人为地聚合在一起,但单位责任和单位成员责任在构成和追诉上应当是各自独立和分离的,二者并不牵涉或互为前提。

  • 标签: 单位犯罪 形态结构 单位成员 单位利益 责任分离
  • 简介:学界对法学方法论争议较多,本文认为其既包括法律规范及其适用的方法,也包括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或者与法律现象有关的法学理论的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刑法为视角,从应然与实然出发,对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立法与司法并重、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并行等观点。

  • 标签: 立法论 司法论 刑法 关系
  • 简介:<正>在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时,需要回答的最重要的问题,也许不只是了解其中的法律条款是如何详细地规定的,而恰恰是弄清这一机制是如何运转的,以及由谁来操纵它的运转的问题。唐朝的“律”(《唐律疏议》)和“令”都详细规定了处理案件的程序,前者是以完整的

  • 标签: 法律条款 法律制度 初唐 处理案件 《唐律疏议》 中央政府
  • 简介: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决定了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必须进行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所侵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仅限于为了抢劫;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 标签: 入户抢劫 入户认识 入户目的 入户方式 入户主体
  • 简介:<正>在证据分类的理论研究中,关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我国学者很少论及。大部分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一般都对这一分类方法不作介绍;虽有几部教科书提到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但也讲得十分粗略。专门论述言词证据的论文则更不多见。因此,这是刑事证据理论中相当薄弱的一个环节。司法实践中,对言词证据的运用,也存在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有关言词证据的若干问题,作一番较为深入的探讨。

  • 标签: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 分类方法 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
  • 简介:本文从清官的内涵、清官的特点、清官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清官的历史作用以及清官的精神等五个方面,对清官这一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重大课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对史实的考察,试图说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尊重法律、强调民主、追求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的同时,政府官员在政治、经济乃至个人生活上必须弘扬中国古代的清官精神。

  • 标签: 清官 特征 评价 清官精神
  • 简介:邪教是当代社会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而且是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必然的现象,是人类社会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必须面临的、不能回避的挑战。为了能协同一致对付这种挑战,对邪教应当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目前大量新兴宗教与少数邪教并存的情况下,应当使用NewReligion指称新兴宗教,用cult一词指称邪教。新兴宗教的主要特点是反传统,怀疑传统权威而向神秘主义复归;邪教是新兴宗教极端化的结果,它具有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危害社会的反人性、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特点。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敌,世界各国对本国邪教(组织)都是通过立法予以坚决打击的。

  • 标签: 邪教组织 当代 邪教本质 宗教 法律控制
  • 简介:准备程序□王福华陈秀英一、准备程序概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辩论权,是排除法院恣意裁决,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2条虽然明确了辩论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辩论流于形式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对于当事人在开庭审...

  • 标签: 准备程序 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 民事诉讼程序
  • 简介:财产的传统三分法—即公有财产、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已难以涵摄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财产类型。很多财产都是三种典型财产的混合产物,最明显的表现为公—私混合财产、公—共混合财产、共—私混合财产和公—共—私混合财产。每类混合财产在现实中都有无数的例证,共有产权住房等是公—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城市公共公园等是公—共混合财产典型例证,以维修资金为代表的共有私产等是共—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政府注资的社会保险资金等是公—共—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混合财产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之凸显,有两种社会制度相互融合的原因,也有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和分享经济等快速发展的经济原因。混合财产除具有财产一般功能外,还具有福利功能、互助功能、分配功能和共益功能等特殊功能。

  • 标签: 混合财产 公—私混合 公—共混合 共—私混合
  • 简介:"低碳"风靡世界,被视为是各国应对环境问题、能源问题和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然而,"低碳"究竟是什么?应如何界定之?其内涵又是什么?对于发展水平迥异的世界各国而言,又该如何确定其标准?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强调"低碳"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高能耗、高污染的新发展模式,其核心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其实质是节能减排,推行清洁生产,提高绿色GDP,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 标签: 环境保护 低碳 气候变化 国际环境法
  • 简介: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 标签: 承继性 犯罪共同 手段规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