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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个结果
  • 简介:<正>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仍然无法抗御许多自然灾害和社会变故带来的危害。这些危害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使债的关系处在极不稳定的状况之中,使正常的民事流转受到影响。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是专门处理自然灾害、社会变故对债造成危害的一项重要民利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它一直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国际经济交流在不断扩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不可抗力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 标签: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当事人 情势变更 自然灾害 合同关系 意外事件
  • 简介: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推定建基于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高概率联系,故所有推定均可被反驳。该论断仅适用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的创设基础除概率外还存在诸如避免诉讼僵局和追求程序便利等与概率无涉的因素,这决定了不可反驳的推定存在于法律推定领域。不可反驳的推定与法律拟制在外显状态上都具有事实的不可反驳性,但两者所含的不可反驳的事实却存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不可反驳的推定在我国民事领域主要适用于对主体内心意思和标的物客观属性的推定。在语言表达上,应当尽可能通过“推定”语词表达法律推定,并以有无“除非受推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这一语言范式区分可以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 标签: 推定 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 不可反驳的推定 法律拟制
  • 简介:本文介绍了关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两种不同观点,并就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谈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同时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几种具体形态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标签: 债权 不可侵性
  • 简介:试析法律语言的风格特点●张振智吕翠娟法律语言的风格,就是法律语言表达上所形成的特有格调和气派。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所要求,法律语言便形成了自己的风格特点,即准确、庄重、严谨、平实,而每一风格特点又都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准...

  • 标签: 法律语言 模糊词语 非主谓句 司法文书 积极修辞 近义词
  • 简介:<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一方死亡后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争论。有些同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继承,在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只能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我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二期所载温卓文同志的《我国继承问题初探》一文,就代表了这种观点。文章说:“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 标签: 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遗产 配偶 夫妻财产 婚姻关系 继承问题
  • 简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

  • 标签: 批捕权 刑事诉讼 公民权利 强制措施 权力配置 批捕机关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为担保之作用。担保权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权人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除其物权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做一简要探讨。

  • 标签: 抵押权不可分性 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权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共同抵押
  • 简介: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正式出台,明确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等十一类重大事项,须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此前一天,已经施行十多年的"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也进入了修法一审程序。这些立法行动标志着,如何进一步激活、兑现重大事项决定权,已成为当下人大制度改革的焦点所在。

  • 标签: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重大建设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 民主法治建设 一审程序
  • 简介:<正>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用一种强制性命令,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来规定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它划定那些得到承认或保护的利益的界限,确立调整社会种种利益冲突的规则,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

  • 标签: 不可操作性 适用法律 不明确性 法律规定 解释系统 法律规范
  • 简介:虽然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今天看来是个宪法原则,但它其实起源和生长于私法土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国家机关权力只能以宪法列举的为限,并且,这些限制首先并主要针对立法机关。列举国家机关及其权力范围是宪法限制权力的基本方式。形成国家机关清单和权力清单乃宪法限制权力的基础性方法。国家机关和他们行使的权力不超越宪法清单一直是正常立宪国家的法治实践。“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应是中国宪法学者维护的价值标准之一。

  • 标签: 法无授权 权力列举 权力清单 权力负面清单
  • 简介: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对于这个概念,可以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它。说它是“陌生人”,翻开我国大陆地区传统的民法教材,完全寻觅不到其踪影。说它是“熟悉的”,随手打开一本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总则之债的分类章节里都可以看到它,一般都会先后规定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

  • 标签: 历史 大陆法系 法律规定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债法总则
  • 简介:<正>国家对民事合同履行的干预是美国法律中的一个老问题。作为历史惯例,合同法把这种干预归入不能履行(Impossibilityofperformance)或非法合同之列,其结果是受到干预影响的一方可被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近来,国家干预问题则以新的面目出现于法庭,其中心问题已不再是传统的合同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简略地回顾历史上存在的难题,然后展示那些伴随国家干预的不断增长而出现的新问题。

  • 标签: 政府干预 不可抗力条款 海运合同 合同法 美国法律 实际履行
  •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陈祖军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辨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段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不实告知或隐瞒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契约约定的赔付责任。不可抗辨条款的设立,是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保证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有这样的特殊条款,是因为此类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在合同签订若干年后,

  • 标签: 人寿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 寿险契约 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
  • 简介: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传统问题,但传统并不意味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则条文比较简略,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使这种矛盾更为突出。结合此次地震对现行不可抗力制度进行检讨,以对现行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作一些补充。

  • 标签: 不可抗力 风险分担 责任分担 自然灾害 特大地震
  • 简介:建筑市场不可忽略的侵权行为─—工程转包现象之探析曹磊建筑安装工程转包是当前建筑市场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侵权行为。本文试就建筑安装工程转包的性质、危害、成因及其法律对策浅谈拙见。一、建筑安装工程转包的性质及危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 标签: 建筑市场 工程转包 侵权行为 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 建筑企业
  • 简介:<正>在最近召开的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省委副书记曹克明就如何做好我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职能部门,在实现跨世纪发展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同时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机遇。党的十五大为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社会条件,拓展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和范围,提供了

  • 标签: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工作 可替代 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 依法治省
  • 简介: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立即引起舆论关注。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该规定有悖法理并有违宪之嫌〔1〕,但官方直到最近的表态,依然对该立法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2〕因此,气候资源国有化究竟是否符合立法、法理,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 标签: 气候资源 国有化 法律 黑龙江省 《条例》 保护条例
  • 简介: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全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本刊发表孙国华教授的文章《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不可少的手段》以飨读者。

  • 标签: 法律 社会矛盾 化解 手段
  • 简介:本文选择中国近代有关住宅不可侵犯权的宪法和刑法变迁作为考察对象,希望通过对近代以来住宅不可侵犯权理念和实践的重述,澄清有关问题,以此更加准确地认识近代法制史。

  • 标签: 近代中国 住宅不可侵犯权
  • 简介: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到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简略,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介绍了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对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或有所裨益。

  • 标签: 不可量物侵害 利益平衡方法 衡量补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