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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患者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由于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使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到损害,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但调解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患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的保护。当患者行使诉讼权时,涉及到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以及医疗纠纷证据运用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 标签: 医疗纠纷 请求权 时效 管辖 证据
  • 简介:近年来,我国因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争论,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以医疗卫生部门为主的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医疗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只能适用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的特别法,当然应当适用之;但以社会大众和人民法院为主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不能很好地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更是体现不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事实上已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转而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自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 探讨
  • 简介:证明责任分配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这一分配规则存在阻碍医学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患双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宜作如下分配:原告承担“损害结果”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当“医疗过错”成立而“因果关系”真伪不明时,医疗侵权真伪不明,此时由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科技险、基本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证明责任 分配 弊端 医疗保险体系 配套措施
  • 简介:我国第一个把医疗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起来的人,是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魏振瀛教授。作为民法专家,他针对“著名’的该摘扁挑体的被开了心脏,该开心脏的却被摘除了扁挑体的“潍坊’案,在接受《健康报》记者采访时,从民法的角度提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要有利于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的责任心及其提高医疗技术的积极性,

  • 标签: 心脏 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 医疗单位 医疗技术 健康
  • 简介:1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 护理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 案情简介 非机动车 交通管理
  • 简介:由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导致其证据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医疗诉讼中利益主体众多,更加大了处理难度。笔者作为来自实务部门的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将证明责任理论运用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希望能够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也希望能够达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诉讼 责任制度 证据问题 司法实践 工作者
  • 简介: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赔偿额相差十万元8月2日,距刘某被车撞死差一天就两个月了,他的家人还没有从悲痛的阴影里走出来。就又一次陷入了失望之中。湖北省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洪山交警大队通知他们,尽管他们有异议,但交警部门还是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的标准。洪山交警大队黄队长说.这是按规定执行的。

  • 标签: 城乡差别 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湖北省 户籍改革
  • 简介:治疗结束后,患者的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如果随后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又会作为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定的医疗费,这就与医疗保险机构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发生重合。是否对两者进行抵扣?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做法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做法的利弊,认为不予抵扣与追偿合并的解决途径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与立法本意,但在追偿数额上应充分考虑医疗损害责任的比例划分,公平合理地平衡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三者的利益。

  • 标签: 医疗损害 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 人身损害赔偿金 追偿
  • 简介:因医患纠纷引起的司法诉讼已成为我国当前调整医患矛盾的主要渠道和手段。而在医疗赔偿的诉讼中,患方提起的诉求已形成“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两大诉求并存的局面,同时“侵权之诉”亦由“医疗事故”诉由向“人身损害”诉由转变及数量激增,加大了医方法律诉讼成本及经济赔偿数额。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最多见的医疗赔偿纠纷两大诉求与适用法律的类型,以及各种诉求原理对医患双方诉讼的利与弊,提出了“认真应诉、以退为进、据理据实、层层设防、灵活善变”的应诉策略。

  • 标签: 医疗纠纷 司法诉讼 适用法律 应对策略
  • 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 标签: 医疗事故赔偿 民法 经济补偿 被害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执行
  • 简介:主客观多种因素使得中医临床上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剂量用药的行为普遍存在。现行的医疗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没有兼顾中医药的特殊性,暴露出诸多缺陷。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病救人的优势,制定针对超剂量用药致人损伤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势在必行。本文通过评析一具体案例,进而探讨超剂量用药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 标签: 中医 超剂量用药 医疗侵权责任 责任构成
  • 简介:知情同意纠纷鉴定已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鉴定的范围应加以限制,只有告知不充分、虚假告知两种类型的鉴定申请可以准许,且鉴定专家仅需回答诊疗措施的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是什么、比例多少,以及理性医师通常告知的事项。至于哪些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应该告知,则由法官裁决。

  • 标签: 知情同意权 告知义务 鉴定
  • 简介:我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体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 标签: 国家赔偿制度 行政侵权行为 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制度 行使
  • 简介:证券纠纷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中相互发生的与证券行为相关的矛盾或争执。这种纠纷通常主要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差,证券发行、交易行为不规范,证券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 标签: 证券管理机构 投资者 证券发行 上市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
  • 简介:近年来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为此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旨在更好地预防和处理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国颁布了最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加以明确规范。通过对我国医疗纠纷相关立法的梳理,及对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措施的解读,可以深入理解新法规的立法精神,对准确适用法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医疗纠纷 出台背景 预防措施
  • 简介: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区别于其他形式赔偿责任的根本特征。由于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侵权行为主体与侵权责任主体往往并不一致,导致了对国家赔偿性质的不同认识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和理论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和社会发

  • 标签: 国家赔偿 代位责任 行政机关 合并责任 中间责任 公务员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未予以清晰认定,导致其与生产者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划分不清,并且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苛严,而对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强化不够,同时没有明确中间环节的供应者也应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 标签: 医疗产品 医疗过误 产品缺陷 医疗机构 生产者 销售者
  • 简介:医疗损害概念随着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化而出现,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入而扩展。当今,医疗损害的外延已扩展到与医疗有关的各种人身和财产损害。随着医疗卫生服务重回"公益性",医疗损害的外延也应重新确定。

  • 标签: 医疗损害 医疗服务市场化 概念变化
  • 简介:1992年山林下放到户,神农架林区阳日镇太阳村将王必成家附近的一片山林承包给其个人经营,并按程序办理了合法的山林证书。当年10月,有人借王必成没有完成农特税为由,提出不应将此山林承包给他,并建议没收其山林证书,于是王必成的山林证被该村六组收回。王必成不服,向村委会反映真实情况,由村调解委员会调查后证实——没收王必成的山林证纯属某些人私欲膨胀,恶意中伤、蓄意霸占,

  • 标签: 没收 调解委员会 恶意 个人经营 村委会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