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赋予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而无权自行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种鉴定体制有违“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等正当程序原则,未来可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精神病鉴定合理因素,将精神病鉴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并规定在当事人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负举证责任。
简介:我国目前关于精神鉴定启动的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当事人启动制,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启动制有差异,而是一种扩大化了的“司法官启动制”,即公检法三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的决定权,而当事人则仅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由此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精神鉴定启动难或多次重复鉴定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鉴于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与救济权,并应进一步明确强制启动精神鉴定的情形。
简介:
正当程序视角下精神病鉴定体制的构建
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研究
论加强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