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清晰的定位、边缘化的处境以及薪酬收入落差,都注定法务事业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
简介:
简介:原告耿某为某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应被告摇太阳文化艺术公司邀请作为主持人,于2002年12月24日、25日、27日为被告制作的《健康伴你行》栏目录制了《2002我们一同走过》(上、下集)、《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上、下集)、《居室扫雷》(上、下集)、《实施百日淡》(上、下集)等节目。参加录制节目的有部分社会各界的嘉宾或专家。在节目中,原告作为主持人与参加节目的嘉宾或专家
简介:企业家也应该有一份刑事风险防范行为规范。刑法对他们来讲还是太抽象了,他们需要更明确的规范,明确到像小学生行为规范手册一样,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
简介:在国家版权局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中,此前倍受争议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被予以删除,但此举是否能够真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仍值得商榷。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应当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采取批判性保留态度,在肯定其利益平衡价值的基础上,立法者应通过制度完善尽量弥补该项制度所固有的缺陷。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公司法务:一直被边缘,从未被超越
音像制作机构的兴起及著作权保护
同意将其表演制作为节目的应推定为同意他人播放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余尘:想为企业家制作一份“刑事风险防范行为规范”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侵犯海外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倒退抑或进步?——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的思考
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