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必须敏感地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满足顾客的欲望,总之,必须以顾客为主体来设计照明。消费者的想法有以量的方向向质的方面转变的倾向,商业设施的照明设计也要适应这一情况。例如在小卖店、百货公司、服装店等商业空间,装饰性效果尤其重要,也就是说照明必须适应各种各样商品的功能要求。这些照明不仅要使人能看见商品,而且要创造出商品陈列和高级品的价值感和购买乐趣,增进购买欲望。
简介: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权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于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于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