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界对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之性质素有争议。在合同过程论的视角下,可将“恢复原状”视作合同动态过程中潜在的,解除权的行使触发了这一清算义务的发生,实现对已履行给付的回转。考察域外合同解除后“返还”+“价值补偿”的立法模式,并参照《合同法》58条进行体系解释,可将我国《合同法》97条之“恢复原状”理解为“利益返还型恢复原状”,返还的客体包括原物、替代物、孳息和用益等,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则系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法国在债法领域设立了统一的返还规则,我国也有必要就合同无效、解除后的返还制定明确的规则,以厘清其与不当得利返还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