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定性不明,造成与此相关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行使纠纷增多。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首先,中间体不可能存在,因为人和物是民法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只要整个社会没有发生巨变,这二者作为民法的基本范畴和逻辑体系仍然适用。其次,体外胚胎没有神经和大脑,没有自我意识,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生物属性要求;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不能成为义务的承担者,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法律属性要求。所以体外胚胎只能作为权利客体,但由于其有发展为人的潜能,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撰中,应将体外胚胎放于"物"章节,并规定若胚胎在母体中成功着床发育成胎儿,那么对胎儿的保护就应溯及到受精时。
简介:孵化至18d的肉仔鸡活胚蛋240枚,随机分成4个处理组,每组6个重复,每个重复10枚蛋。处理组Ⅰ羊膜腔注射1mL0.75%生理盐水作为对照,处理组Ⅱ、Ⅲ、Ⅳ分别向羊膜腔内注射质量浓度为0.5%、1.0%、1.5%的谷氨酰胺营养液1mL。继续孵化及出壳后分析表明:胚胎注射对胚蛋孵化率没有影响(P〉0。05%);胚胎注射谷氨酰胺对肉仔鸡出壳重和出壳重/蛋重无显著影响(P〉O.05);出壳后第3天,试验组体重较对照组有提高的趋势(P〉0.05),出壳后第7天,1.0%注射组体重比对照组提高10.89%(P〈0.01),1.5%注射组较对照组体重增加7.33%(P〈O.05);3日龄肉仔鸡0.5%注射组血浆T4含量较对照组提高23.67%(P〈0.05);7日龄肉仔鸡1.0%和1.5%注射组血浆T3含量比对照组分别提高了36.63%和26.16%(P〈0.05)。总之,鸡胚注射G1n可促进肉仔鸡早期生长发育,注射对胚蛋孵化率及出壳重无明显影响。
简介:为了研究波尔山羊在华南地区的胚胎移植表现,促进福建省波尔山羊产业化发展,本试验对149只波尔山羊分别于2002年11月和4月进行超排处理,经过人工受精及自然交配而妊娠,并把获得的胚胎移植给奶山羊和福清山羊两种受体。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波尔山羊供体冬季平均采胚数和平均可用胚胎数比春季略高,其中青年羊冬季和春季获得的可用胚胎数之间差异不显著(P>0.05),而经产羊两个季节获得的可用胚胎数之间差异显著(P<0.05)。经产羊超排后平均获得胚胎数和平均可用胚胎数均极显著高于青年羊(P<0.01)。移植后奶山羊受体平均产羔率极显著高于福清山羊受体产羔率(1.579只,1.3只;P<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