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有效运作的基石,也是人们实现对信息进行有效利用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以图片搜索引擎为代表的新的搜索功能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挑战着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由于以德国为代表的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限制性条款的列举大多都是封闭式的,而且又不存在一款像美国"合理使用"那样的一般性条款,因此,如何认定图片搜索引擎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成了最近十多年来各国著作权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和欧美等国相比,中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然而,对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及其可能引发的著作权法问题,学界还存在着某些理解上的偏差。特别是,学界和司法界混淆了"三步检验法"和"合理使用"条款之间的区别。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首先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图片搜索引擎究竟会引发哪些著作权法的问题。并结合判例研究和国外的理论,说明为什么"三步检验法"不是用来检验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工具。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也会带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简介: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