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简介:为了解释土地冲突在现有治理结构下是如何构建的,采用田野调查和案例研究法,探讨了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冲突的演变过程和治理机制的构建。研究发现,在经济领域,由于权力边界与市场边界不清,行政科层的推动机制取代了城镇化的市场内生动力机制,地方政府攫取了土地租金的绝大部分,城镇发展的成本被转嫁到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身上;在社会领域,通过行政权力嵌入到底层社会中,利用策略化的治理方式迫使农民接受既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冲突的压力传导到底层社会内部,形成刚性稳定的治理格局。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忽视了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养老保险等公共产品,使得失地农民逐渐贫困化、边缘化,导致土地冲突加速积累和酝酿,最终演化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风险。土地冲突演变机制的归纳和总结,有利于进一步研究土地冲突治理机制的建构路径。
简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