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简介:摘要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虚假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利用该判决骗取财产或者免除自己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和多样化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经济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诉讼内容和形式亦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随之产生的诉讼欺诈现象也日益严重,其危害不能低估,本文就诉讼欺诈的基本概念、特点、法律特征、主要情形等方面作一介绍,对此行为的认定作了比较性的分析,最后,从道德、民事、刑事三个层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责任后果作了论述。试图从这些方面的论述来更为清晰地辨析诉讼欺诈行为。
简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事人的意思起决定性作用。登记机构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不能确保物权变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物权登记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和"一并审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随着社会的转型,国家权力要进行再分配,立法权引导改革,行政权退出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司法权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物权法的程序法,应当明确规定登记同意原则。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物权登记错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应当秉承私法救济的理念。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当作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五种事由,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用在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上。
简介:当前,当事人的信访、上访成为影响法官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对可能信访和上访的担忧,导致法院不敢大胆受理案件,进而使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难以落实。在审理时,当事人投诉、信访和上访,是影响法官办案方式、办案重点以及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信访上访问题,在审判工作一线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法官普遍有畏难的情绪和牢骚,感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行政诉讼领域似乎是“重灾区”。当前,要消除信访对诉讼的负面影响,就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一是理顺信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二是明确司法的适法性,正确看待司法的能动性;三是强调司法的裁判性;四是保障司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