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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 标签: 审判监督程序 发回重审 下级法院 二审程序 适用法律 裁判文书
  • 简介:在发生既判力的案件中,依据既判力的理论,当事人及法院须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状态,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撤销和推翻.而提起再审则是排斥既判力作用的发挥.但有条件地提起再审值得肯定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以既判力理论的角度谈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生既判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 标签: 既判力 再审 合理性
  • 简介:现行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有:(1)法院自身提起,包括本院院长发现或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2)检察机关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对生效调解书能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则只有当事人。均排除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但审判实践中,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蒲卫东同志建议:法律应规定“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理由是:(1)从理论上说,审判源于诉,无诉即无审判,而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诉权的享有者是特定利益的主体。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是启动审判

  • 标签: 调解书 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 裁定 生效判决 当事人
  • 简介:指令再审性质上是一种审判监督机制,支撑该制度的基础主要是司法系统的等级构造、实质正义的诉讼观、"自治"的审判监督观、"两难"的司法效率观、集体责任的司法机制。现行指令再审的制度设计暴露出深层次的病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诸多程序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规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废除其中有悖于诉讼法理的制度因素,保留可能发生积极效果且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控制和保证指令再审发生的合理性,并对其程序问题进行规范完善。

  • 标签: 指令再审 审判监督 上级法院 司法机制
  • 简介:再审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在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由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据收集的程序收集提供的证据

  • 标签: 再审证据
  • 简介:不久前,我儿子在打牌时与人发生冲突,双方最后有些激动相互打了起来,后来被人拉开。只是这个事情由派出所介入后做了治安处理。我儿子觉得处理不公,有些冤枉,便提出复议请求,结果还是维持原处理决定。后来我明白,处理以及复议都是由同一个机关进行,要更改结果很困难。现在有人告诉我,如果当时不服行政处罚,另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好了,是这样吗?

  • 标签: 行政复议 民事诉讼 案件 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派出所
  • 简介:驳回裁定只是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后程序裁判的既判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在先,检察机关监督断后”的再审启动模式,上级法院经再审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定不是该法院对同案抗诉应当提审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原审法院依法再审的障碍。但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看似存在的冲突及不必要的争议,应就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 标签: 驳回裁定 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
  • 简介:再审程序规定当事人可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可发动再审

  • 标签: 再审制度 浅议再审
  • 简介:再审之诉包括三个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的实质审查阶段及本案再审理阶段。这三个阶段与既判力理论、再审诉讼标的的学说、再审事由的审查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基本上确立了再审程序"三阶段"构造的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民事再审立法应结合理论研究设计程序构造上的具体规定。

  • 标签: 再审 阶段性构造 民事诉讼
  • 简介:案情回放改革开放40年,一部中国市场经济史,在2018年5月31日写下了新的一页:物美集团原创始人张文中被宣告无罪,迎来了迟到十几年的正义。有评论认为,如果不是锒铛入狱,他有可能是零售业里的另一个马云。

  • 标签: 张文中 再审 改革开放 中国市场 物美集团 经济史
  • 简介: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作实质性区分。基于诉权的再审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审存在诉讼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必须赋予当事人新的程序救济,以保障其公平程序请求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纠正的是审判权违法行使导致的裁判错误,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目的取向是权力制衡。诉权性再审应当与诉权的特性相适应,检察监督性再审既应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亦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

  • 标签: 再审 检察监督 再审之诉 审判监督
  • 简介:所谓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实质上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提起离婚诉讼属于身份法律行为,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实施,他人不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他人也不能代为,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得以保护。

  • 标签: 离婚诉讼 法律行为 当事人 行为能力 代理 身份
  • 简介:<正>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交叉但又相对独立的诉讼形式,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设置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者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被告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都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可以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除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特殊规定外,在审理程序等方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的提起 国家赔偿法 行政职权
  • 简介: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 标签: 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 其他再审事由 无效之诉 回复原状之诉
  • 简介: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补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存在和表现方式,二者差异来源于法律思想、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环境和资源的不同,以及在价值选择上的不同取舍.

  •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再审制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简介:既往的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注重指导理念的革新、强化,聚焦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的批判与“依法纠错”理念的推行。然而,理念革新主导的刑事再审改革成效不彰、沉疴如故,甚至改革主政者革故鼎新的理念都没有进入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话语系统。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遭遇挫折是多重因素合力的结果,但指导理念的泛意识形态化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遭遇的挫折促使我们反思、检讨并超越理念革新主导的改革模式。

  • 标签: 刑事再审程序 指导理念 理念革新 司法改革
  • 简介:<正>我国部分人民检察院遵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已开始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试点中围绕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民事法律正确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尝试,探索出一些经验。当前,司法战线和法学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予以肯定,认为只有参与,才能监督。但对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诉讼以及采取什么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就此谈一管之见。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公诉 民事诉讼 国家干预 检察院 当事人
  • 简介: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产生了对权威判断的需求,而“有错必纠”对我们而言又几乎是天经地义的原则,所以既判例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调和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对既判力本质论的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到对待再审制度的不同态度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目标的统一之下是可以协调的。再审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而此种合理性又应当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在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再审的启动便是值得审视之处。

  • 标签: 既判力 再审的合理性 再审的条件
  • 简介: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 标签: 再审启动程序 再审启动主体 再审启动事由
  • 简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弥补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因此,与普通司法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本文立足富勒区分法律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分析视角,通过对现代司法程序局限性的反向分析,从发生学上探寻再审程序的外在独立价值和内在独立价值,进而提出重铸我国再审程序独立价值的法律构想.

  • 标签: 再审程序 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