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刑法理论上,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转化犯这三个易混法律术语的关系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况,笔者进而抓住这一可谓研究的半空白领域进行深入分析,从语言学以及刑法学的角度对这组概念进行辨析,找到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在犯意个数和性质、行为个数和性质以及犯罪的具体对象方面的不同之处,并且捋清了犯意转化与转化犯是属于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片面评价与对犯罪的罪数形态的综合评价之对应关系,找到了转化犯一直处于被忽视境地下的、在罪数形态中应有的位置,也明确了另起犯意所对应的罪数形态应当是实质的数罪。同时,笔者将这一组概念的关系用图示清晰表现出来。最后,笔者对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认为犯意转化属于吸收犯的错误观点进行了反驳,提出了犯意转化在罪数形态中所对应的应当是转化犯的观点。
简介: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