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悔过书后要求撤回认罪认罚答辩,或在无新事实、新证据且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而对协商幅度内的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行为,认罪认罚试点中并无有效应对措施和配套制度加以规制。目前,不论是未纳入统计的被追诉人在达成量刑具结后要求撤回认罪答辩的案件数量,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中期报告》中公布的被追诉人在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后叉提起上诉的案件数量,都还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并没有影响到认罪认罚程序整体的运行,给予了规范认罪认罚中被追诉人反悔行为足够的时间与空间。对于被追诉人反悔的问题应对,司法机关应当在保证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本着简化程序而不简化权利的原则来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促进司法公正。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本文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简化。具体而言,本文建议了两种路径来简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案件分流点,以强调不起诉制度的配套功能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后沿用'公—检—法'三阶段标准诉讼模式的传统模式,以及突破'公—检—法'三阶段的传统标准流程而采用诉讼阶段的'跳跃'、'重叠'或者'省略'的更加简化、更有效率的新路径。两种路径都可能存在制度风险。传统模式的风险在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不起诉的合法合理性,相应的防范策略为设计'自愿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院的权力监督以及保证律师帮助。对比传统模式,新路径的开辟更为大胆,学界对其公正性甚为担忧。其风险防范策略为严格确定和控制新路径的适用范围、重视法庭审理以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简介:摘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试点工作展开,实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明确“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对于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学理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认罪认罚宽制度的范围应包含所有的案件;另一方认为出于对司法公正公正的追求,范围应该有所区别限制。这个问题应该做到循序渐进,从范围有所限制到全面适用过渡。同时在参考英美抗辩交易制度时,还应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加以选择性吸收。相比较于西方成熟的制度,我国“从宽”裁量范畴模糊,“从宽”范围的明确能有效规避裁量权的滥用。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角度分析,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