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会协[2015]11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25号)要求,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2014年,各级注协继续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机制,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帮扶力度,加大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力度,稳步推进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同时,深入贯彻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年”主题活动要求,重视检查队伍组建和人员培训,切实履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关系到整个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面向社会公众且责任重大的高风险行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都是实物界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在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建议。
简介: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和约定,不得转移和委托。因此,规范合伙人行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