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强调以顶层制度设计推进环境保护。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但囿于现实障碍和法律配套制度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基于立法谨慎和其他诸多因素考虑,当前法律体系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请求权的规定都较为狭隘,严重限制了环境司法作用的发挥。借助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制度设计、诉讼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际,扩大环境请求权范围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进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独特诉讼模式。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理应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基础性请求权背书和制度支持。因此,当前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应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兜底条款:拓展环境请求权,保护第三方等公共环境利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和环保初衷。
简介:出售、购买假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出售者将假币现实地带入与购买者约定的地点,即出售者已将假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售、运输假币的,按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处理。如果出售、运输的假币和购买的假币以及换取真币的假币系同一宗,数额不累计,也不并罚;如果并非同一宗,应当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并罚。
简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罪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