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 文章对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历史渊源和优势特性进行了详细具体的分析,指出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介质的改变和因此而带来的生产方式、发行环节以及读者购买、阅读方式的变化。同时提出只有充分认识、挖掘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各自的特性优势及其差异性,才能更好的促进二者的平衡发展和互动结合的观点,指出了二者今后各自的发展方向。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数字出版已经成为出版业界的潮流。从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的含义入手,发现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融合中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传统出版面对这样的挑战,必须抓住机遇,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积极和数字出版进行融合。这样,就必须剖析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在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传统出版的优势,走特色化、专业化道路。 关键词:数字出版;传统出版;融合 出版业是一个需要内容和技术不断更新支持的行业,技术的不断改进是引发出版业变革的动力。从传统出版到数字出版,媒介的变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文化思潮的重大变化。在这一变化中,传统的出版工作如何与数字出版工作融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当今新媒体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化发展是最为引人关注的,更多的新媒体发展也在指向数字化,比如印刷、数码作品、网络产品等等。与传统出版相比较,数字出版有自身的优势,比如传播速度快,内容丰富,与读者有良好的互动,可以无限制的复制等等。这些优势成为数字出版引领的方向。
简介:摘要: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从事物的属性方面可以理解为约束著作权的一种豁免规范性体系。著作权的保护其实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能鼓励著作权人继续钻研 创作出好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最终达到促成中国文化事业的繁荣稳定,发展公众的精神学习生活, 还可以使著 作权 人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系达到基本稳定的状态 ,尽量使之达到平衡状态。著作权法的初心是进行规范社会秩序环境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但在权利 保护方面 片面强调,使文化的 传播和使用将受到阻碍,因此对于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还要承担具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而著作权限制就是一种。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而是机器运作的产物,所以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它的出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为无法可依而被他人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从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提供思路。
简介:摘要: 在现下网络时代,网络营销形式及手段层出不穷,导致众多“新生事物”与相对滞后的立法保护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如因“五分钟带你看完 ** 电影”等形式的快速电影解说类网络营销模式引起的侵权案件已有数起,但至今仍未有明确的裁判标准。那么,此类电影解说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若构成侵权,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本文以谷阿莫侵权案为例,对快速电影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及涉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二次创作等问题进行探究,以供探讨。
简介:摘要: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传统书籍的出版企业也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下,传统模式的出版方式正面临着淘汰的危险。与时俱进是出版企业生存下去的首要目标,只有响应时代的号召,出版企业才有可能在新媒体时代的冲击下脱颖而出,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