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者提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问题突出,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各部门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今年4月,北京市委政法委组织有关专家就"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时任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吉林同志出席并主持了这次研讨会(吉林同志的讲话见"本刊要论").本刊2004年第2期刊发了我院与会教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本期继续刊发与会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学者的发言(均未经本人审阅),意在从首都法律职业人的视角辨析"先刑后民"司法原则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希望这组精心策划的文章能引起大家的关注,以期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所裨益.
简介:“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懂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其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