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的因病解除制度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首先,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无关,而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统一标准的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但是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应当借鉴德国"预测原则"的思想,保留对医疗期的规定。但是劳动者"耗尽了"医疗期的,不能再作为因病解除的绝对前提,而是应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产生劳动者将来健康状况堪忧的假设,同时给予劳动者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假设的机会。其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一份怎样的工作?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就此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最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强调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在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的环节,但是为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雇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适当延长医疗期。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的临床效果。方法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0例,观察组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并联合采用自制的大黄敷盖脐部,用胶布固定;对照组只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观察两组解除术后腹胀的疗效。结果观察组肛门排气时间(10±6.55)h、排便所需的时间为(20±9.08h),对照组分别为(21±6.42)h、(38±8.86)h;观察组有效率为96.67%,高于对照组的73.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操作简便,效果显著。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经皮股动脉穿刺脑血管数字造影(DSA)术后术侧肢体解除制动的最佳时机.方法抽选我院2015年2月-2015年10月收治的脑血管疾病患者共120例,本组患者均给予经皮股动脉穿刺全脑血管造影且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60例)以及对照组(60例),对照组患者在术后术侧肢体伸直制动12h、保持绝对卧床24h,观察组患者则在术侧肢体制动期间给予综合护理干预,对比两组患者术后穿刺部位并发症发生率.结果观察组患者术后穿刺部位并发症发生率6.7%,对照组术后穿刺部位并发症发生率10%,差异显著(P<0.05).观察组患者术后不适症状发生率0.5%,对照组患者术后不适症状发生率33.3%,对比差异显著(P<0.05).结论经皮股动脉穿刺脑血管DSA患者于术后6h解除术侧肢体制动能够有效降低患者伤口并发症发生率,降低患者术后由于长期卧床导致的不适症状发生率,对提高患者护理效果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经皮股动脉穿刺全脑血管数字造影;术侧肢体;解除制动;时机;并发症中图分类号R473.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315(2015)12-0100-02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的临床效果。方法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0例,观察组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并联合采用自制的大黄敷盖脐部,用胶布固定;对照组只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观察两组解除术后腹胀的疗效。结果观察组肛门排气时间(10±6.55)h、排便所需的时间为(20±9.08h),对照组分别为(21±6.42)h、(38±8.86)h;观察组有效率为96.67%,高于对照组的73.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操作简便,效果显著。
简介: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简介:以成功解决环境治污的德国为考察对象,试图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其环境治理排污费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效果,以期为我国当下的环境治理提供有益鉴借。研究发现,德国排污费制度与庇古税及鲍莫尔一奥茨税存在理论相异性。真正使德国排污费制度产生强大治理功效的;不是某单一理论或手段使然,而是价格差模型与目的税模型混合构造的结果。即直接规制、排污费、补助金等三种政策手段组合发力成就了德国清洁的自然生态。因此,在治理污染的制度设计中,对政策手段的分析与运用,我们应突破单一的政策分析定势,尽可能设计出精密而有效的政策模型组合体,并结合其他诸如社会分配等现实要素。以实现我国排污治污高水平、高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