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完善中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在中国整个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国务院部门组织法居于重要地位。但由于立法上的供应不足或迟缓,使得这一重要区域的法治化进程严重滞后。为此,当务之急有二:一是在国务院部门组织理念上实现由“事实问题”向“法律问题”转变,树立组织法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在立法上制定《国务院部门组织法》和国务院所属各行政机构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形成以《国务院部门组织法》为核心,各部门组织法或组织条例为基本单元的国务院部门组织法体系,规范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运行,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需要。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与此同时,行政组织法学理论也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融入到行政任务当中。为什么要把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任务视角两者相融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实际的角度上,行政任务把控着政府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规模以及形态结构。而政府内行政组织机构又是行政任务的基础与根基,在规范制度的角度上,我国的宪法中明确的指出,要对行政组织的构成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其中,行政管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为行政管理工作指明方向,保证工作能正常进行下去。本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使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得到创新。
简介:1960年8月1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02次会议通过,任命:徐英为外交部办公厅副主任,徐明为外交部苏联东欧司副司长,胡成放为外交部第一亚洲司副司长,柳雨峰为外交部领事司副司长,葛步海为外交部礼宾司副司长,李恩求为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王近山为公安部副部长,余光文为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王一鸣为公安部第一局副局长,刘凯为公安部第二局副局长,马星五、郑惕为公安部第四局副局长,夏印为公安
简介:参与公私合作(PPP)治理的各类原生型主体和次生型主体,可统称为公私合作主体。公私合作主体的勃兴,使得现有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和制度陷入困境,亟待加强行政组织法的有效回应。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不但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控重心、行政主体的组织形态和组织程序、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实体性组织规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助推了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和成长。公私合作下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需要扩展行政组织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促进行政主体向“公共任务承担体”组织形态的转型,建立健全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组织程序;构建组织法治、行政分权与合作、行政民主、组织效能等基本原则,革新行政组织法的实体性组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