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简介: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会更加完善,同时也会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政府也会依法行政,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在法制环境发达的地区,企业本身缺少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动机,与此所对应的是,在法制环境欠发达的地区,政府的较强干预,企业的较低舞弊成本以及市场的无序竞争,使企业更容易受到和接受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地方政府法制氛围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治理的一种溢出效应或外部性。我国国情比较特殊,政府掌握着强大的资源,可以并且有能力发挥干预及影响作用。使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得出: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短期的财务绩效有显著的轻微负向影响;第二,行业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短期财务绩效的关系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第三,地方政府干预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有负向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