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简介:研究中国经济改革的文献倾向于将经济改革等同于经济分权。然而,各种经济指标均显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有差别的:经济分权实际上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发生了,在时间上早于经济改革。本文认为,经济分权实际上是政治精英权力结构变迁所产生的一个结果:“文化大革命”改变了政治精英的权力结构,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中中央政治精英的比重下降,而地方政治精英的比重大幅上升。政治精英的权力结构影响了经济分权政策的持续性,因此中央政府在80年代继续推行了迎合地方利益的经济改革。由于权力结构的变化,90年代开始的经济集权也可以用类似的逻辑来解释。此外,对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台湾和对苏联的案例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们的解释框架具有一般意义。
简介:在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服务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金融服务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模式选择、政策目标管理以及制度创新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和效益,影响了农村金融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效用.本文围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分析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需要实施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并将政策性发展作为合理补充,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创新,以满足农村农业发展切实需求,实现金融为核心的合作体系,提高自身建设水平,为农村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简介: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关乎区域均衡发展和城乡良性联动,从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视角却未能提供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差距演变的合理解释。本文基于中央跨区域财政配置视角,探究"央地"财政关系对地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激励的影响。研究发现:(1)从中央跨区域财政配置视角,可以较好地解释分税制改革后各地区之间人均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差距的演变趋势;(2)中央跨区域财政配置在均衡各地区投资差距方面的有限作用,主要体现为财政净流出的显著抑制作用,以及财政净流入促进作用的不显著;(3)在财政跨区域配置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竞争起到抑制作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激励层面,应重视"央地"财政关系的双向流动特征以及地方政府横向竞争的影响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财政体制与市场机制运行的有效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