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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妨害作证是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理论上及实务中对妨害作证尚有诸多问题未取得一致看法,本文对有关妨害作证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共识。

  • 标签: 妨害作证罪 争议问题 探讨
  • 简介: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

  • 标签: 《刑法》第 306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具体危险犯 引诱行为
  • 简介: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 标签: 李庄 辩护人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
  • 简介:②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④二、妨害公务案件特征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

  • 标签: 浅妨害公务罪 浅议浅
  • 简介:尽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在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增设迄今已三年,但该的司法适用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解决的疑难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该的罪名确定、构成特征、罪与非以及此与彼的界限、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等司法适用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委规范分析,以期能对该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 标签: 刑法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毁灭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
  • 简介: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使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阻碍,所以笔者认为妨害司法活动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本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标签: 司法活动 妨害司法 活动罪
  • 简介:一、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的必要性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绩效、商品质量、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简言之,商业信誉就是一个企业的公众形象,它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无价之宝,同时,商业信誉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它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良好的信誉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其经济价值是巨大的,但由于它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往往难以控制,因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和侵害,从而给商业信誉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给商誉权提供最为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刑法的适度参与,则是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屏障,设立妨害商业信誉,就是以立法手段来构筑这道重要的、也是最强硬的法律屏障。

  • 标签: 商业信誉 商誉权 刑事立法 假冒注册商标 虚假事实 犯罪
  • 简介:[目的]保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法]从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对这种犯罪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结果]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是指违返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本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或该行为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的主体,本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对本的认定应注意:1.有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2.是否引起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3.把握本与其他有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界限.[结论]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执法工作应进一步得到加强.

  • 标签: 卫生 检疫 犯罪
  • 简介: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韩雪兴的所谓“妨害作证”,检察机关自行审查、自行起诉——在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又自行撤诉,撤诉之后仍以“妨害作证”罪名再行起诉——检方的这一系列作为不仅令人费解,也在法律界备受关注

  • 标签: 妨害作证罪 浙商 维护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 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
  • 简介: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使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阻碍,所以笔者认为妨害司法活动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妨害司法活动

  • 标签: 司法活动 妨害司法 活动罪
  • 简介: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使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阻碍,所以笔者认为妨害司法活动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妨害司法活动

  • 标签: 司法活动 妨害司法 活动罪
  • 简介: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使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阻碍,所以笔者认为妨害司法活动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本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标签: 司法活动 妨害司法 活动罪
  • 简介:妨害公务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但其犯罪对象并非妨害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妨害公务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该的犯罪对象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并且应以宪法规定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特殊国情,坚持司法统一原则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犯罪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简介: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罪名 构成要件
  • 简介:  二、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妨害公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三、妨害公务的价值评价  妨害公务犯罪的罪与非的界限在哪里

  • 标签: 司法实务 妨害公务罪司法 实务研究
  • 简介:收费站的稽查人员显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将这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妨害公务的保护对象,笔者认为妨害公务侵犯的对象只能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标签: 侵害对象 妨害公务罪侵害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汽车联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杨某于1987年4月9日上午7时,由甲县驾驶某号客车驶往乙县。10时许,行至丙县索道桥头,因当时过往车辆较多,被告驾驶的客车未得到放行。被告擅自将车子启动。守桥警卫徐某见状,便摇旗示意停车,杨不服从,驾车向前缓行超越警戒线。徐某空鸣两枪警告。被告将车停住,下车边走边骂,并将警卫徐某手持的半自动步枪夺下上车,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 伤害罪 枪支 半自动步枪 牵连犯
  • 简介: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确限制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刑法理论支撑。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自洽。

  • 标签: 行为犯 结果犯 标准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
  • 简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 标签: 辩护 代理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
  • 简介:97刑法典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设置,不仅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而且也透现出了某些权力本位、短期功利化等立法观念,其运行已显现出某些非良性的结果。为追求法的良性品格、完善立法,应当取消本

  • 标签: 刑法 妨害司法罪 律师伪证罪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