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以上法律规定为特别法,但是司法者在具体适用中,做法并不统一。根据立法者的本意,是出于同情职业病受害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健康损害,并且考虑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做出的贡献,而制订的主张权利的条款。在各地法院判例中,支持职业病受害者在工伤保险补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范围存在很大差异。出发人的生命健康无价论出发,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职业病受害者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或材料等因素受到侵害后,健康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减损生活质量,从而遭受精神损害,这些损失不能恢复原状,带来的创痛无法愈合,至今未有最令人满意的弥补措施。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赔偿范围最大化存在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