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惩治腐败的基本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一、社会稳定的基本含义社会稳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政治局面较为安定,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较为融和。党和政府能够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能够信任和拥护党和政府,党政军民学工农商各界比较团结,各族人民比较团结。(二)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能够健康持续地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失业、待业率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在工作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众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三)社会各阶层利益能够依法得到比较公正、比较公平、比较合理的处理和协调,避免因贫穷的差别过大而导致
简介:<正>近年来,由于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在50年代早已禁绝的毒品犯罪又重新出现并迅速蔓延。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总结禁毒斗争经验,促进毒品犯罪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云南大学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下,于1992年11月15日至18日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举办了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马克昌、高格、扬敦先、苏惠渔、邓又天、王仲兴等全国知名的专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黑龙江等高、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负责人,云南毒品犯罪案件较多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一批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青年论文作者,共计68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向会议发来了贺信。
简介:法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工具,廉政建设不可能脱离法律而走向成功。一反对腐败,保持廉洁,是党中央的一贯主张。远在抗日民主革命时期的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把“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一公告于众。抗日民主政权把贪污同汉奸罪一起列为特种刑事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予以严惩,情节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继承和发扬了抗日民主政权在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优良传统,在利用其民主革命时期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全国开展了著名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严惩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挽救了一大批干部,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党的十一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