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简介: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这不仅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而且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阶段晚,发展时间短,从而导致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世界经济的洪流中不具备与发达国家相匹配的质量和技术,特别是在硬软件技术的实力上也存在异性的差距。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如何提升我国的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民族企业的经济腾飞是我国现代企业需要面临的主要课题。企业管理标准化的概念的引进为我国的企业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在现代化的企业竞争环境中很多企业都开始意识到产品质量、能耗、管理的重要性,而对企业管理标准化的理念却知之甚少,这是我国企业和国外先进企业的巨大差异,所以研究企业管理的标准化的理念和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这两方面内容的探析,以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标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