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罗马法诉权消耗理念下的一事不再理制度孕育出既判力理论。近来,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曾被既判力理论所替代,并具体化为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尽管存在着效用、范围上的差异性,但既判力与禁止重复起诉之间的制度关联性较强,且前者通过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基准时等形塑着实践中重复起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借鉴自英美法系的争点效理论,在纠纷复杂化背景下成为大陆法系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重要依据,导致禁止重复起诉扩大化的发展趋势。人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特殊性,不仅影响诉讼标的理论的选取,更使得既判力突破相对性原则,在禁止重复起诉效果上扩及当事人之外的主体。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解释中,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完善必须基于传统既判力理论的指引,以弥补既有规则的不足。
简介:既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既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既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既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畴。究其原因,既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既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既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既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既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既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既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