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艾蒂安·德·拉·波埃西(1530—1563),法国杰出的人道主义者,早期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他的《自愿奴役论》是一篇公开反对暴政的战斗檄文,也是一篇揭露一般专制制度、捍卫自由平等的出色政论,在西欧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基本思想、是:现存剥削制度的基础在于人民自愿受专制君主的奴役;如果说最初人们是在暴力和欺骗的条件下放弃自由这个自然禀赋的,那么后来,比自然更为强大的习惯逐渐使人民自愿地接受奴役;因此只要人民齐声说个“不”字,奴役制度就会寿终正寝;但长期生活在奴役制度下的人民很难立即认识到自由的好处,所以象其他许多人道主义者一样,作者也把希望寄托在理性的启蒙上。作为历史唯心主义者,波埃西的这篇论文在说明现存制度时不可避免地陷入明显的自相矛盾,它无法找到摆脱“自愿奴役”的真正出路。然而作者的这些思想在历史上却起到重大的进步作用。16世纪下半叶,法国国内战争时期,这篇檄文成了胡格诺教徒反对专制暴政和宗教迫害的思想武器。不仅包括蒙田在内的许多同时代人,而且有确实的材料证明象梅叶、卢梭、拉梅耐、圣贝夫等也受到它的显著影响。巴黎公社社员魏尔莫勒甚至称波埃西是1789年革命英勇的祖先之一。其他欧洲国家受其思想影响的则有歌德、席勒、维兰德等等,特别是托尔斯泰。在历史观发展史上,《自愿奴役论》也占有一席地位。中译文根据苏联科学院出版社1952年俄译本转译。全文24,000字,现摘要发表。为了节省篇幅,不仅删掉的地方没有使用删节号,而且合并了一些段落。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