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简介:受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制约,中国逐渐形成了以集体本位为核心的法文化。近现代以来,中国又面临着民族独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以集体本文为核心的法文化得以承继。在这种法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也始终是以国家、集体利益为本位,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发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市场经济下个体意识的觉醒,以集体为本位的法文化和司法制度与这些新形势产生龃龉,造成了个体意识缺少畅通表达的渠道,司法公信力也因此而削弱。只有畅通个体意识表达渠道入手,才能收获积极的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将个体意识最大限度地纳入到立法过程中,使法律成为公众认可的准绳。其次,司法活动应独立、公开、透明、高效,使个体意识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充分表达。第三,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法治合力,规范个体意识的表达与合法个体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