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竞业禁止规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对其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不足,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背后法律关系认知的片面,还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当引用,都造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和地域、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等方面。本文除了揭示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容易被人忽视的竞争利益法律关系,还代替意思自治原则引用"权利位阶法则"和"谦抑性原则",从各个具体方面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规则的方案,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简介: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简介: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