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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结果
  • 简介:德国企业的法律形式中国科技大学汤长兴企业从事商务活动,必须要以某种法律形式出现,也就是要有一种合法的“商业身份”。德国法律对各种不同“商业身份”的企业,在企业领导机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企业资金来源组成、企业受国家和社会监督的程序、企业清偿债务是否有...

  • 标签: 德国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 企业法律形式 清偿责任
  • 简介:国家范式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加以理解。本文主要通过考察行政改革或行政政策来界定二战后现代德国不同的国家范式。通过聚焦行政理论的内在基础和外在表现,本文将二战后的德国划分为五个阶段,分析范式转变的因果关系和各阶段不同的特点。在结论部分,本文分析了德国行政改革中所表现出的一些动态特征。

  • 标签: 德国 国家范式 行政改革
  • 简介:谈德语中名词词组的构成形式(下)上海外国语大学陈晓春2.二价名词二价名词指中心名词通常带有二个专门的定语,这也是德语中常见的名词词组形式。2.1.第二格名词+中心名词+第二格名词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以第二格的形式作中心名词的补足语,虽然并不常见,但也并...

  • 标签: 中心名词 二格名词 名词词组 介词词组 构成形式 行为主体
  • 简介:德语缩略语的一种新形式金海民在高速运转的社会中,“语言经济”(Sprachkonomie)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力图用简明的方式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在众多的语言手段中,在德语中出现了以一个或数个缩写字母作限定词加在基本词前面的构词倾向,如:A...

  • 标签: 缩略 德语 智利三国 新形式 通俗音乐 语言经济
  • 简介:四、有限责任公司1、历史发展和现状西德有限责任公司(德文缩写为:GmbH)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末。当时.德国正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帝国主义,经济发展迅速,经济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也随之趋于复杂。

  • 标签: 德国企业 法律形式 联邦 有限责任 帝国主义 资本主义
  • 简介:在我们这个时代,科学、技术和经济飞速发展。为了简便、迅速地传达信息,各国报刊杂志和科技文献都大量使用缩略语(Abkürzungen),作为科技大国的德国亦是如此。这些缩略语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给阅读带来了一定困难。笔者试想,如能对形形色色的德语缩...

  • 标签: 缩略 构成方式 德语 科技文献 完全读出 书写形式
  • 简介:联邦德国的社区行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在联邦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重地勾勒了联邦德国社区行政任务的形成和发展机制,以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特点,从而为探讨如何发展我国社区行政任务的形成和发展机制,更好地发挥地方积极性提供一个参照模式。

  • 标签: 社区行政 联邦德国 社区民主 形成和发展机制 公共行政现代化 价值观
  • 简介:为了落实环境保护上的协动原则,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问题,德国建立和完善了环境团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上对环境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规定了诉讼资格和起诉条件,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团体方可行使诉权。德国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在很多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这是由于各个国家对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地位的定位不同而形成的。受欧洲法院相关判决的影响,德国于2012年进一步修改了相关法律,取消了提起诉讼必须存在个人权利受到损害之要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依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立法上并未规定过多的特别程序规则。

  • 标签: 环境团体 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资格
  • 简介:记忆和遗忘不可分割,相辅相成。文化记忆研究学者阿莱达·阿斯曼的《遗忘的形式》以记忆和遗忘的关系为框架,探讨了遗忘在社会、政治和文化语境中的各类形式、技术,并通过分析了七个社会遗忘案例指出了遗忘可以成为福音或诅咒,对个体或者群体拥有建构性或者破坏性功能。

  • 标签: 阿莱达·阿斯曼 遗忘 技术 形式 功能
  • 简介:基于跨文化诠释学视角下文化认知假设,跨文化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本我和他我辩证互动性的影响,本论文试图阐述跨文化接受的基本认知形式、跨文化理解的几种假设和由此所致的跨文化冲突形式,以此界定跨文化诠释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 标签: 跨文化接受 认知形式 认知假设 文化冲突
  • 简介:歌德《浮士德·第二部》最后一场“山谷”是古希腊悲剧形式和德意志浪漫精神的完美结合。尽管浮士德全场缺席,然而他却无处不在,其中诸男性形象均为浮士德的本质性变形。他在向往神性的过程中走完此在的最后瞬间,不断向上意味着原先的无神论人本主义者浮士德的神性皈依,承认并敬仰在人之上的更高存在,最终成为崇拜圣母玛丽亚的博士。

  • 标签: 歌德 浮士德 变形 神性
  • 简介:德国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德国在行政法中承认行政法院的判决作为非成文法律渊源,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创造的相当一部分司法原则和行政裁判的效力已经突破了个案的约束,扩大到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规范上去。这一点与在立法上一贯奉行法典至上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貌似形成悖论。我们发现法官的作用不是机械地适用成文法,做到形式上的“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要在行政法律关系及其复杂和广泛的情况下,利用成文法这一“公理“去结合行政案件的具体事实,灵活地创造出法官法作为“推论”,并赋予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地位和效力,做到实质上的“依法裁判”。我们必须摆脱严格规则主义的概念法学的束缚,探寻法官造法的行为性质和依法裁判的真正内涵,在“造法”和“依法”的悖论中求得问题的消解。

  • 标签: 法官造法 行政法渊源 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