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学界存在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与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以及与这两种观念相对应的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和非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其中,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在意识形态、价值观立场和社会政策方面的“中立化”企图,及其形式主义和技术主义的学理姿态,应当受到批判;作为法律体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民法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必须具有更多的政策导向意识。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理论,需要扬弃对市场体制和民法模式的本质主义和教条化的理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进行持续不断的解读,通过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到有关社会政策的探索和发展之中去。,
简介:近年来,行政道歉事例大量涌现,但其中的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异化类型,具体包括拒不道歉的缺失型行政道歉、主体遗漏的缺位型行政道歉、对象错误的错位型行政道歉、因素含混的躲闪型行政道歉、内容不清的空泛型行政道歉、过于精炼的浓缩型行政道歉、措词不当的语失型行政道歉、避重就轻的洗责型行政道歉;力避公开的隐秘型行政道歉、重压之下的被迫型行政道歉、方式不当的自辱型行政道歉、路径欠妥的作秀型行政道歉、委托他人的委托型行政道歉、久拖不决的迟缓型行政道歉。类型化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找出症结,解决问题,避免异化的行政道歉出现。
简介:君子协定是市民社会的常见现象,作为主要依道德而非法律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协议,其在具有“君子一诺重千金”传统美德的中华民族,无疑更有生存土壤。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于君子协定未予足够重视,以至于连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也难觅踪迹:有的将君子协定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有的指出君子协议是靠感情维持的协议;更多的则将口头约定的合同或合同内容称作君子协定。实务上,与君子协定相关的纠纷也无统一、明确的裁判依据或理论基础。例如,作为典型君子协定的好意同乘关系,有时被等同于无偿客运合同关系,有时则按照道德关系处理。基于此,本文不揣浅陋,试就君子协定的概念、判断标准、法律适用等进行初步研究,以抛砖引玉、就教于大方。
简介: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法。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出本文的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