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会使公司慈善捐赠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促进公司慈善捐赠的健康发展。当前只有英国在《公司法》第243(3)条中明确规定,捐赠超过200英镑的公司必须在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司慈善捐赠是否需要信息披露都无规定。故有待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是否需要建构以及如何建构公司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现实中不少公司已经对慈善捐赠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一现象如何
简介:自从Akerlof在"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信息不对称"命题以来~①,相当多的研究沿着这一延长线展开:在一个单一的交易模型中,当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对象的信息占有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时,如何设计有效的机制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占有,最终实现交易公
简介: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简介:近二十年,信息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运算速度成倍增长,数字化功能巨幅扩展,远程交互网络广为覆盖,由此带来信息处理、存储和传播手段极大改进,便捷程度空前提高。以超功能、超容量和超速度为特征的信息传播系统,以其吞噬一切而不饱和的能量,几乎彻底改变了信息产品的传统使用方式。如果对版权保护制度有什么影响,
简介:基于企业的内务部环境,法务管理的重要性,无需赘述。法务管理信息化的价值也无须多言。在众多企业法务管理信息化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务部的管理人员缺少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经验,很容易掉入“陷阱”,无法自拔。
简介:版权史向来是一部对技术发展作出立法反应的历史。2003年9月10日,德国一部为适应数字技术对版权和邻接权产生影响的新法律开始生效。^1这部法律的目的除了使德国的法律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两个条约接轨外,^2也是为了贯彻执行2001年5月22日的《欧盟版权指令》。^3德国是欧盟中第5个贯彻执行该指今的国家.并只比预定期限晚了9个月。
简介:<正>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市场规模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然而,理财产品"零收益"和"负收益"的出现以及众多投资者的资产大幅缩水,引发了民众对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产品的质疑。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投诉和诉讼不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以及履约的过程中违规操作,对投资者进行诱导和欺诈。信息披露问题也被监管部门归为银行理财六个主要问题之一。本文结合银行理财现状对其在集合理财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权”(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权”,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权”是一样的。
简介:(接上期)(六)进一步的探讨以上是从解决案件争议层面进行的探讨,从学术研究的层面来说这一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1、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更具特色知识产权包括多种类型的具体内容,最具代表性的是WIPO第2条第8款的规定以及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笔者认为,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其特点。
简介:上世纪中叶以来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革命使版权法面临新形势。各国版权法在国际条约的引导下,稍作调整,即扩展适用于信息技术形成的新客体。对软件给予版权保护成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成例,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新的固定和传播方式也已被版权法纳入调整范畴。
简介: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软件产品的升级换代对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近几年来,国产办公软件迅速崛起,为推进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受到政府用户的欢迎。
简介:在20世纪最后10年,现代技术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文化作用日渐凸显,加强互联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建设,通过互联网传播中华文化已经刻不容缓。为此,2002年4月,文化部和财政部启动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
简介: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普及导致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为平衡不同集团的利益,并应对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社会一般将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简介:一、“改变作品”是否应当成为免责条件之一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宿主类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时,并没有将其不能改变作品作为免责条件之一。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只是规定暂时陛数位网络传输服务商和系统暂存服务商在按用户指令传输作品时不能改变该作品,而对宿主类网络服务商能否改变作品不置可否,澳大利亚版权法和新加坡版权法也是如此。
简介:
简介:【当事人情况】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全书公司)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商贸公司)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案情简介】大百科全书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著作权。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STORE"上以20.99美元的价格提供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的下载服务。上述应用程序的全部内容与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一个更为广义的传播权来涵盖、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简介:2002年4月26日是第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日。在这样一个日子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并于同年6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案引发的思考是:如何在司法裁判中保证著作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对其因此项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同时又不影响公众借助互联网获取信息,充分发挥数字图书馆促进社会科学文化进步的公益性职能。
公司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
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信息技术发展与版权制度走向
三大陷阱困扰法务管理信息化
信息时代边缘的德国版权法
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研究——评步升大风公司诉豆网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
信息伦理与版权制度——对巴洛和斯多曼理论的评介和思考
大力发展国产软件产业 积极推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
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版权问题初探——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版权工作的思考
从国际条约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
改变作品之界定——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二项之正确适用
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大百科全书公司诉苹果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于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