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理制度是近代社会经济的产物,起到了"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和"私法自治之补充"的作用。但代理制度同时伴有危害交易安全的弊端,尤其以无权代理的情形最为严重。近代民法根据无权代理的原因和后果归属的不同,又将其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本文仅就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鉴于我国《民法通则》仅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规定,作者建议,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应借鉴德、日立法体例,单设"狭义无权代理"一节。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无权代理的概念、本人的追认权、对方的催告权、对方的取消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条款,以补充现行《民法通则》之不足,平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简介:采用准实验设计教学干预,将75名心理学专业本科生分为实验组(n=54)和对照组(n=21),实验组进行为期10周的结构化服务学习活动(每周2小时),对照组给予匹配任务(文献阅读和翻译总结)。采用反思日志中的开放性问题和非服务学习领域的结构不良情景问题为测验材料,利用自编的问题解决中的批判性思维表现编码袁,对服务学习活动前后和过程中相关材料进行编码,探讨服务学习中服务组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变化及其在非服务学习领域结构不良问题解决中的迁移效果。结果表明服务学习对大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表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方案改进维度上,这种促进作用可以迁移到非服务学习领域问题解决的批判性思维表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