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公正及时地裁判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是1996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加入的规定。但在此之前,在学术上区别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也应适用诚信原则的见解就占据主流。法院亦在还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时就已经开始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并积累了相当多的判例。本稿主要通过介绍日本法院在具体案例中对此原则的适用,解析剖明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场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新规定了诚信原则,但具体在怎样的场合使用此规定则需注意从现在开始的实践动向。本文参照被看作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的恶意诉讼,以及由第三人提起的撤销等个别规定,在注意中日民事诉讼法体系本身的差异的同时,对在有关具体案例中,中日的处理方法试做一个比较。
简介: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司法判决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使审判过程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但判决的结果未必能够实现正义,这就是必须面对的尴尬现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不切实际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证据的预先收集和保存、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的超然地位等各种方式的努力,使形式逻辑的推理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实质正义,但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无疑会导致追求正义的价值目标发生不同程度的缺失。
简介:对财产征收的研究见证了日益增多的私法与公法的互动。学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征收的补偿。《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常常被引用作保护财产权的依据,然而征收补偿并没有在第一议定书第一条中特别注明。许多学者的探讨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倾向于支持市场价值是最好的公平补偿主张。[2]但这种采用"市场"方法来研究财产征收也被一些学者批评为没有考虑"财产的公民性"和"社会责任"。本文在法经济社会学理论的框架下,从社群的视角探讨市场的方法,社会的方法和人权保护的方法分析财产征收的局限性,并提出从社群的角度出发,强调互惠性的征收补偿。这也有助于促进私法与公法在财产征收方面的有效互动。
简介:<正>保障措施是WTO允许成员采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于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规定:"如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一缔约方在本协定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义务的影响,进口至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终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规定:"一成员只有在根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