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概述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次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部分作了较大的修改。就积极方面而言,此次修改旨在重点破解我国长期存在的'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两大顽疾,并借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但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仅仅是在'改了总比没改好'这种层面上来讲的话,此次对于《修改决定》的意义或日价值,万万不可高估浮夸。此次修订,并没有广泛地吸收我国法学研究
简介:法学体系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政治法学的中国风格,是政治法学的中国化表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门课程,也可以培育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它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可以得到清晰的界定。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课程设置与法学体系中,已经出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雏形;在西方国家的课程设置与法学体系中,也可以找到它的对应物。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把中国的法学体系悬挂在中国政治的天花板上、连接在中国政治的火车头上,以促成法学体系与现实政治之间的血脉贯通。
简介:<正>行政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要不要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自己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为使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笔者谨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行为始终的指导思想。亦即是指导行政法的创制、修改、废除及贯彻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它是行政法的灵
简介:关于中国法律的“东方主义”认知是一种对中国治理模式非常系统化的误读,一种根深蒂固的情绪化偏见。它提醒我们警惕这样一种长期以来存在、也将继续长期存在的现象:因为观察和研究的感情化,使得人们对于中国治理模式(包括中国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理解常常处在一种盲人摸象的褊狭状态,即简单化地用“无法”“反法”或者“超法”来概括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而无视“有法”才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法律的“东方主义”不仅仅在知识上让我们误读了中国,也在政策上误导了中外的政治家。本文呼吁理性对待中国法律制度实践中无法、有法、反法与超法四种现象共存的状态。
简介: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的预备犯、举动犯、持有犯等体现了现代风险社会刑法的活性化、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反恐法网的严密化,立法理念逐渐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转变。重视规范机能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行为无价值在其视角转向行为背后的重大法益时取得了正当性的依据,其比结果无价值更具有生命力。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上的表述与行为无价值理念相吻合,确保了严密的反恐刑事法网,故在司法上应该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以及《刑法》第13条“但书”为指导,确保法律反恐的递进性以及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性,这个神圣的天平应该是“倾斜”而不是“倾倒”。
简介:青年价值取向既是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的一种敏感的折射,同时,也是社会变迁的缩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后,全球思想文化的交流交锋冲击着青年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如何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大学生建构起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积极地探讨和构建新时期当代大学生的核心价值取向,对大学生们予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使学生建立起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价值取向,是关系到国家与社会发展前途的重大教育问题。
简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1年10月24日第1801-1号决议6.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众所周知,彼得一世设立了监察官一职,而叶卡捷琳娜二世将监察官改为检察官。这两者都行使了"沙皇眼"的功能即勤勉监管征集税收和赋税是否遵守国家利益、监督公职人员是否品行端正,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告发。警察局设立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中。
简介:经过讨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提议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改革构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决定:1.进行司法改革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民主法治国家运行的必要条件和立法活动的优先发展方向之一。
简介:赫尔曼·黑勒是德国著名的公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在魏玛共和国时期,除凯尔森、施米特之外,自成一家之言的黑勒也是国家学论争中的主角。本文将对黑勒的生平和思想做简要介绍,重点梳理《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一书的主要内容,总结并反思当时欧洲国家学研究的思想状况,凸显黑勒的"文化国家"理论,展示其以"民族"为基石去建构社会主义秩序的策略,延伸出黑勒思想对当今的对内对外政治生活以及本土法律文化的诸多启示,以期引发读者对融合了法的实证性与理想性的黑勒思想展开进一步的探索。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的伟大功绩,就是确认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然而,我们能否顺利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从历史事实中吸取经验与教训,正确地认识与处理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包含的各种关系。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研究关系与关系学,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迫切的理论任务。
简介:本文从整体和内部的视角考察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三个互相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技能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反思法律职业主义在中国的意义和限度。本文认为,当下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呈现出强烈的技术主义倾向,忽视了转型中国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本土化和多元化需求,也不能满足转型中国社会对多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因而也很难回避外界对法律职业的不满。面向转型中国的中国法学教育,应当超越法律职业主义,坚持"中国本位"、"政治意识"和"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政治家"为更高目标。
简介:今年6月,《人民检察》迎来了50周年华诞,不久,《检察日报》也将庆祝创刊15周年,为此,报社要开展一系列纪念活动,这次座谈会是其中的一项。今天,报社可谓是蓬荜增辉,高朋满座,大家齐聚一堂,共同庆祝《人民检察》创刊50周年。各位专家、学者,特别是高铭暄、陈光中、王作富等德高望重的老师百忙中莅临座谈会,并对办好《人民检察》提出了十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是对《人民检察》杂志的关心和支持,也是对检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代表贾春旺检察长和高检院向各位专家、各位老师表示敬意和感谢。
简介: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方向,是目标问题;由哪些主体参与其中并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则关涉法治国家建设的推动力,是路径问题。新时期,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不能变,需要变化的是执政党、国家和社会三大主体在社会主义法国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以最大限度发挥出三者的强大推动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路径应为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与社会协同渐进推进模式。
简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加拿大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对以男性为主导的法律观提出质疑,并以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出台为契机,深入探讨了新旧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由此强调法律应当对不同性别区别对待,揭示法律平等的误区,呼吁创制承认性别差异的法律,为女性获得法律权益创造实质平等的条件.女权主义法学的种种主张对加拿大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对待性别因素的挑战.
简介:财政预算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此为当今财政宪法上重要问题之一。在德国,财政预算主要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虽具有“限制支出最高金额”之“拘束效力”,但人民不得据此主张权利。而在美国,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依据国会的预算方案举行听证,并由其下设委员会通过具体的拨款法案,该法案具有强制支出之法律效力。在制度形式上,我国的财政预算与美国颇为接近;但是因其缺乏充分的保障机制,故而难以遏制违反财政预算的行为。今后,我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等方式来强化财政预算的法律效力,亦可通过建立“纳税人诉讼”等制度适当扩张财政预算的外部效力。
简介:<正>安德雷·马默~①著《法哲学》~②一书,是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当代哲学基础"丛书中的一部,出版于2011年。根据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官方网站介绍,丛书著作会涉及相关学科的历史议题、最新进展和为待解决的重要争议,为学生提供高阶导论,为研究人员带来崭新的视角。~③该书由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它是一部典型的英美法理学著作,书中所涉及的都属当代分析法理学一般性论辩中的主要议题。围绕着法律的根本性质这一核心,马默首先讨论了法效力与法规范性、法律的权威、社会成规、法与道德的关系等传统议题,其后又转入
简介:人民法院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具体的审判工作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民法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履行职能的重要作用。
简介:<正>目次一、引言二、民元的"孔教入宪"事件:一些背景三、孔教为什么不能是国教:经验性的研究四、宪法能够容纳哪些价值:规范性的观点五、儒家何为:或者儒家宪政主义如何可能一、引言无论是传统史学中的以史为鉴,还是克罗齐"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说法,都意味着在特定的历史兴趣背后总是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现实的动机。民初的"孔教入宪"以及孔教国教化运
简介:高等院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加强高等院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讨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也应该包括教师的主体性和学生的主体性两方面。本文重点探讨我国高等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体中,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高等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特征。
简介: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既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也用以表达有别于事实的另一世界。有关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可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难题:制裁与义务是否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是否只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才具有规范性?哲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对规范性的理解是否相同?通过思考这些难题可以得出结论:规范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在探讨规范问题时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不能化约为唯一一种规范作用,对此有必要进行更加精致的研究。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废除——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视角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理性对待中国的无法、有法、反法与超法——“法律东方主义”的启示
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正当性
如何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大学生重构价值取向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改革构想》(下)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改革构想》(上)
不灭的民族文化——读《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
研究关系、建立关系学 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协调快速发展
超越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反思和展望
《人民检察》要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阵地
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建设
加拿大女权主义法学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论财政预算的法律效力——基于财政立宪主义的理论视角
为排他性法实证主义辩护——读安德雷·马默《法哲学》
法官应当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楷模
儒家宪政主义是否可能?——以民初“孔教入宪”事件为切入点
高等院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之主体特征分析
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理论——规范性的三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