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章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对于该条文中的“民间纠纷”一词的定义尚无统一司法解释,理论上存在分歧,实践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除此之外,规定的刑罚条件将强奸罪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法律文本规定强奸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鲁山县检察院收到强奸行为实施者家人送来的锦旗,这一事件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该制度。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是正确适用该制度,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突破。本文从民间纠纷的概念分析出发提出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主体范围,从理论与实践上阐述强奸罪和解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