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于1893年1月1日在全国各地法院试行了.早在198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以自己的名义印发了《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等23种,开始使用事实部分既反映控辩双方意见,又反映法院认定事实的全新样式.新民诉法颁布后,广东省法院于1991年9月,根据新民诉法精神,以自己起草及转引最高法院制定试行的部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合而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有121种)下发各基层法院,其种类、格式,内容已与现行的新《样式》相去不远.新《样式》印发后,广东省法院办公室、编辑室为方便各庭审判人员使用和保管,还把《样式》分为“刑事审判部分”、“民事、经济审判部分”和“行政审判、执行案件部分”三个分册,按32开本(原本16开)重新排版翻印,发到省内各地法院直至法庭,并
简介:语言不一定要反映现实,而是使现实在语言的层面上得到理解。——题记”为了真正理解一个思想家的思想,我们必须从思想渊源的角度考察该思想家曾经受到哪些思潮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是如何体现在思想家本人的著述当中的。这种探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而不能根据某种表面的似曾相识对两种思想做出简单的比附。无论思想家所赞成的还是所反对的思想,都可能成为他在分析自己所关注的问题时的思想和方法资源。我们知道,哈特曾经与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汀、自然法学家富勒以及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之间进行过多次论战,可以说,哈特所批判的这些论战对手的思想同样成为了他本人思想体系的一个内在部分;
简介: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